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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一、总则
1、为了提高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承建的所有水利工程项目。
3、质量管理坚持“质量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企业自检、社会监理、业主验收、政府监督”的原则。
4、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体系的正常运行。
5、勘察设计文件必须符合国家及有关部门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
6、凡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监督。
二、质量管理机构及职责
1、公司总经理对工程质量负总责。公司总工程师负责全面质量管理,分管公司工程部负责质量管理具体工作,业务人员应具备相应资格。
2、公司质量检查科具体负责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上级报告。
3、公司工程部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工程进行质量评定,并对施工过程进行全过程监督。
4、每个工地应设专职质量检查员,负责日常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5、质量监督检查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政府颁布的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以及设计文件和合同规定。
(2)坚持深入施工现场,调查研究,及时处理施工中的质量问题。
(3)坚持质量第一,严格把关,预防为主,加强监督检查。
(4)坚持质量检查与质量评定相结合,以检查为基础,以评定为手段,促进工程质量不断提高。
(5)坚持“严格控制、预防为主、加强中间、注重实效”的质量控制方针。
6、质量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1)开工前检查:检查施工单位的质保体系、施工组织设计、开工条件等是否符合要求。
(2)施工过程中检查: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各项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检查施工操作人员的技术水平;检查施工原材料、预制构件的质量;检查施工机械设备的安全可靠程度;检查施工工艺、施工方法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检查中间验收是否符合规定;检查工地现场试验室及检测设备的运转情况;检查工地质量自检体系和各级验收制度是否健全;检查工地执行“三检制”情况;检查原始记录是否真实可靠;检查原材料出厂证明及合格证;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对中间验收部位应组织联合验收签证;对不合格工程及不符合规定部位应坚持返工或处理。
(3)竣工验收前检查:在竣工验收前应组织竣工预验,预验前应做好竣工资料及有关技术文件整理工作;组织对竣工工程的外观质量、单位工程的质量评定等逐项进行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应督促及时处理并复验合格方可申请竣工验收。
(4)在各项检查中,必须做好记录,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必须认真处理并及时通知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7、在各项工序施工中应进行质量抽查,抽查合格率达到100%时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对于监理工程师和业主提出的整改意见必须认真进行整改并加以验证。
8、在施工过程中应建立质量考核制度并执行。
9、对已建成的工程应做好保修工作。保修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水利工程管理制度汇编
一、总则
1、为了规范和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障工程安全运行,提高工程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水利工程是指蓄水、引水、提水、排水、节水灌溉等各类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3、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管理活动,适用本制度。
二、管理机构与职责
1、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利工程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水利工程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2、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水利工程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3、各级财政、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利工程管理的相关工作。
三、工程管理与保护
1、水利工程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
2、水利工程建设应当依据法定的规划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3、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管理制度,定期对工程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确保工程安全运行。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水利工程设施,不得干扰和阻碍水利工程的正常管理和使用。
5、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工程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对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等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
四、法律责任
1、违反本制度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建设水利工程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违反本制度规定,损坏水利工程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违反本制度规定,干扰和阻碍水利工程的正常管理和使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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