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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之诉类型化处理研究——以推动“名实相符”为目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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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之诉类型化处理研究——以推动“名实相符”为目标

摘要

案外人对“名实不符”自身原因是执行异议事由能否成立的关键问题,以此为视角展开执行异议之诉类型化处理研究,有助于推动权利公示。据此,可以区分三种类型分别确定处理原则:非因自身原因形成“名实不符”,综合考量生存权保障、社会背景和社会效果等因素与执行债权的性质比对权衡作出处理。已经采取有效风险防范手段,可以视为符合了权利转移(物权变动)的法定条件或已不属于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责任财产,执行标的的财产责任已经消灭。第三种,案外人自身原因造成“名实不符”,考虑到隐名的原因复杂,具体情形不一,实践中按照可归责程度区别处理,同时,在排除执行和准许执行的二元刚性处理之外,还可以考虑区分财产溢价和残值、隐性权利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等处理方式。

关键词

执行异议之诉自身原因名实不符权利公示利益衡量

因实际权利人没有完成财产权利公示形成“名实不符”,法院依权利外观强制执行,实际权利人认为执行标的并非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法院强制执行实体不正当,提出异议,衍生出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异议之诉关系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关系权利人合法权益的维护,法律关系复杂、争议大、关注度高。执行异议之诉既涉及实体问题又涉及程序问题,既涉及物权关系又涉及债权关系,既涉及商事利益又涉及生存权,既涉及普通债权又涉及优先债权,既涉及权利确认又涉及权利排序,既涉及法律问题又涉及政策问题,既涉及真实权利保护又涉及虚假诉讼道德风险,既涉及规则遵守又涉及规则完善,既涉及审判程序又涉及执行程序(甚至破产程序),利益和影响牵涉面非常广泛,司法裁判尺度不统一,案件调处难度大。案件数量自2014年逐年攀升,近两年全国一审新收基本稳定在8万件左右,据统计,此类案件上诉率和申请再审率在全国各类民事案件中位列前茅。202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要求依法规范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依法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增强信心、提振消费,维护交易秩序、推动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惩治虚假诉讼等借执行异议之诉扰乱市场的行为。针对上述要求,本文以案外人对“名实不符”成因为视角,通过执行异议之诉类型化处理,规范市场秩序,推动“名实相符”,实现治未病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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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行异议之诉制度基本任务和特征

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仅在执行程序中规定案外人有程序异议权。2007年的民事诉讼法首次对执行行为异议与执行标的异议分别规定,建立了执行异议之诉制度。2014年中央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问题的决定》要求“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21号,以下简称《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原则规定了异议之诉的管辖、起诉条件、当事人、审理程序、证明责任、判决主文等基本内容。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2019年发布了《关于深化执行改革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的意见》(法发〔2019〕16号)指出“基本解决执行难”的阶段性目标如期实现,奋力向“切实解决执行难”的目标迈进,由此,随着执行难问题逐步缓解,审执分离体制机制改革稳步推进。执行异议之诉制度效能与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等案外人救济制度目标不同之处在于,后两者针对“判错了”,而执行异议之诉为“执行错了”提供诉讼救济。强制执行是各种复杂利益聚合冲突最后对决的领域,而执行异议之诉作为执行衍生诉讼,兼顾“诉讼”和“执行”要素,展现不同价值取向、权利位阶相互碰撞、确定和比选的艰难过程。案外人执行救济是设置法律途径对执行过程中实体不当的错误行为进行纠正、补救并由此来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审执分离”来实现。“审执分离”是指通过制度设计来解决审判和执行的相对独立和协作。执行异议之诉解决“权利制约权力”的问题,保障手段系“审执分离”,通过“权力制约权力”。探索建立引导、确认和落实权利制约执行权的机制,其意义可能要大于权力划分和分工行使。执行异议之诉的任务是:强制执行遵循形式原则,依据登记和占有的权利外观采取执行措施,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进步,产权的复杂性和交易的多样性决定财产外观和实际权利不可能完全保持一致,“名实不符”可能导致错把案外人财产认定为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继续实施强制执行缺乏实体正当性,有必要提供诉讼救济。根据相关统计,针对执行标的的异议之诉中,涉及预售期房案件的占比最大。尤其是近两年,期房预售制形成的交楼风险(烂尾或因查封、破产等不能办理过户)集中爆发,造成广大商品房消费者利益受损,根据住建部和金融监管总局的排查,截至2024年底应保交房396万套。就此,商品房预售管理、不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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