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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贷安宝借款人定期寿险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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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2023〕定期寿险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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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贷安宝借款人定期寿险利益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贷安宝借款人定期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贷安宝借款

人定期寿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

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

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十八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下列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

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投保本保险:

一、向金融机构申请并获得借款的个人;

二、对获得借款的单位拥有经营决策权或直接控制权的个人。

第三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分为五年、十年、二十年和三十年四种,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其中

一种作为本合同的保险期间。

第四条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的借款数额协商确定,并在保险

单上载明。

第五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

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

险金。

第六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

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国寿贷安宝借款人定期寿险利益条款(第一页)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

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

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保险费

保险期间为五年的,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分为一次性交付和年交两种;交付方式为年交的,

交费期间为三年。

保险期间为十年的,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分为一次性交付和年交两种;交付方式为年交的,

交费期间分为三年、五年两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保险期间为二十年的,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分为一次性交付和年交两种;交付方式为年交

的,交费期间分为三年、五年、十年三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保险期间为三十年的,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分为一次性交付和年交两种;交付方式为年交

的,交费期间分为三年、五年、十年三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第八条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

申请身故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

4.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

料。

第九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本合同成立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

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交保险合同和投保人法定身份证明。

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终止。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十五日内要求解除

本合同的,本公司在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已收全部保险

费。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十五日后要求解除本合同,本公司于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

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十条附则

一、本合同基本条款中“借款”、“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事项不适用于本合同。

二、本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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