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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制度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回避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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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回避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稽核人员稽核监督行为,保证公正履行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稽核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稽核回避,是指稽核人员在行使工作职权过程中,因与被稽核单位或稽核事项有利害关系,为保证稽核的公正性,临时终止对本稽核项目行使职务的行为。

第三条稽核人员在行使工作职权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被稽核单位负责人、有关主管人员或稽核事项当事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拟制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二)在被稽核单位担任过负责人或在其有关业务部门工作过、调离被稽核单位不满一年的;

(三)与被稽核单位或稽核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或直接利害关系的;

(四)与被稽核单位、稽核事项、被稽核单位负责人或有关人员有其他关系,也许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第四条稽核回避分为稽核人员自行回避、稽核人员所在单位责令回避和被稽核单位申请回避三种形式。

(一)稽核人员遇有第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积极向稽核部门提出回避申请,稽核部门负责人应自收到申请后的3日内作出回避的决定;稽核部门负责人遇有第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积极向所在单位提出回避申请,所在单位分管负责人应自收到申请后的3日内作出回避的决定。

(二)稽核人员未积极申请回避的,稽核部门负责人或所在单位分管负责人可以责令其回避。

(三)被稽核单位或个人在稽核算施过程中,发现稽核人员有回避情形的,应在现场稽核结束前书面向稽核组派出单位稽核部门提出回避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可不予受理;派出单位稽核部门负责人应自收到申请后的3日内作出回避的决定。作出回避决定前,应回避的稽核人员不停止行使工作职权。

第五条申请回避的情形经审查确定不存在的,稽核组派出单位稽核部门应在3日内作出驳回申请的书面决定,并送达被稽核单位。

第六条对驳回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在自收到决定后的3日内向稽核组派出单位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稽核人员不停止行使工作职权。

第七条稽核人员按规定实行回避后,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稽核意见和稽核决定的作出,稽核部门在讨论研究有关事项时,回避的稽核人员也应当回避。

第八条回避的稽核人员不得运用职权或关系,采用任何形式对稽核过程或成果施加影响或进行干预。

第九条应回避的稽核人员拒不执行本制度规定的,视其情节和后果,予以对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条本制度下列概念的范围是:

(一)“直系血亲”包括: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二)“拟制血亲”包括:养父母、养子女、养祖父母、养外祖父母、养孙子女、养外孙子女、继父母、继子女。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甥。

(四)“近姻亲”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岗离任稽核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完善和强化县联社和农村信用社(如下简称信用社)员工的管理,健全考核制度,监督各岗位工作人员对的履行职责,促使离任审计稽核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措施》及《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工作暂行规定》、《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离任审计制度》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离任稽核审计是对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因届满卸任、工作调动、职务晋升、岗位变动、到龄离退休、本人辞职或被罢职、罢职、受处分等离开原岗位之前,由稽核部门根据有关程序对其任职期间履行职责状况进行审计稽核。

第三条离任稽核审计是考核、任用、交流干部的必经程序,原则上未稽核和未达到稽核决定规定的,不得离任和解除任职期间应负的责任。

第四条离任审计坚持五条原则,即实事求是原则,党组织、集体审定原则,鉴定性原则,评价性原则,认定性原则。

第二章稽查对象

第五条离任稽核审计的对象指联社、信用社主任负责人以及要害岗位工作人员和需要调离本系统或本岗位的工作人员。

第六条要害岗位重要包括联社有关主管财务、资金、电子化、物资的正副职、办事员、管库员、信用社主办会计、信贷员、电脑操作员等。

第七条信用社离任审计稽核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划分审计稽核范围,并按照“下查一级”的原则,对离职、交流的县联社部门负责人、信用社、分社重要负责人和重要岗位员工的离任由县联社组织实行。

第三章稽核内容

第八条离任审计稽核的重点是检查信用社工作人员任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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