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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EC-026 2008 关于CNAS-CC01 2007《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部分条款的说明.pdfVIP

CNAS-EC-026 2008 关于CNAS-CC01 2007《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部分条款的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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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可说明

编号:CNAS-EC-026:2008第1页共7页

关于CNAS-CC01:2007《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

部分条款的说明

1目的和适用范围

为提高CNAS-CC01理解和实施的一致性和有效性,特制订本文件,对CNAS-CC01部

分条款做进一步解释和说明。本文件与CNAS-CC01的要求保持一致,不产生任何附加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申请或已获得CNAS-CC01认可的认证机构,以及CNAS依据CNAS-CC01

的认可评审。

2CNAS-CC01部分条款说明

2.1维护公正性的委员会

2.1.1CNAS-CC01条款6.2要求认证机构建立维护公正性的委员会。在CNAS-CC01发布

前,获得CNAS认可的认证机构普遍按照CNAS以前的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规范(见下面

的注)建立了具有维护公正性作用的委员会(具体名称不尽相同,如“管理委员会”、“顾问

委员会”、“技术委员会”等)。与以前的认可规范(见下注)相比,CNAS-CC01强化了公正性

委员会的职能。因此,认证机构需要重新评价原有委员会的组成、权限和运作能否满足

CNAS-CC01的要求,并进行必要的调整。认证机构需要向CNAS证实,公正性委员会确实

有权并且有效地履行了CNAS-CC01条款6.2.1赋予的职责,获取了所有必要的信息

(CNAS-CC01条款6.2.2b)),以及在必要时采取了独立措施(CNAS-CC01条款6.2.2c))。

注:这些认可规范包括CNAS-CC11:2006、CNAS-CC12:2006、CNAS-CC31:2006、CNAS-CC32:2007、

CNAS-CC41:2006、CNAS-CC42:2006、CNAS-CC61:2006和CNAS-CC62:2006。除CNAS-CC61:2006和

CNAS-CC62:2006外,这些认可规范将于2008年9月15日废止。

2.1.2公正性委员会宜包括认证活动的关键利益方。如果认证机构有多个认证领域,宜根

据认证领域和认证业务范围的具体类别来分析和识别利益方;在确定委员会中代表各利益方

的成员时,宜考虑各认证领域的特点(例如,考虑某个认证领域有哪些相关的政府主管部门

发布日期:2008年09月01日实施日期:2008年09月15日

认可说明

编号:CNAS-EC-026:2008第2页共7页

或行业组织),并确保委员会中至少包括符合各领域特点和需要的关键利益方。

2.1.3公正性委员会中来自同一利益方(如政府、行业界)不同方面的代表仅构成一个利

益方,且仅代表本利益方;一名成员不宜同时代表一个以上的利益方。如果出于实际运作的

考虑而规定委员会的最大人数,则宜确保各方均衡,任何一方不占有支配地位。委员会会议

的出席人员不仅要在数量上满足要求,而且要在构成上体现利益方的参与和均衡。委员会因

故不能召开会议时,如需对任何与公正性或利益方有关的问题做出决定,宜使委员会成员通

过其他适宜的方式发表意见并进行表决。

2.1.4如果公正性委员会包含认证机构的所有者(如出资方、董事或大股东)、最高管理者

或他们的代表,宜对其权限加以限定,尤其要避免认证机构的所有者、最高管理者或他们的

m

代表在公正性委员会中处于主导地位,以防止其受利益驱动而影响认证活动的公正性和客观

o

性。认证机构的所有者、最高管理者或他们的代表不宜在公正性委员会中担任可能具有支配

权或控制权的职务,例如主任、常务副主任、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这一类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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