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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证据法概述.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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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学;第一章证据法概述;案例与问题;乙诉称,“1993年的时候,我们在北京回沈阳的火车上相识。俩人越唠越好,大有相见恨晚之感。此后每回来沈阳办事,我都会找大哥〔甲〕吃饭,叙叙旧。1993年12月的一天,在我们再次相聚时,大哥突然向我诉苦,说工作中遇到麻烦,想向我借5万元钱。出于对朋友的信任,我二话没说就把钱借他了。没想到,后来他就不与我联系了。我找到他家,发现他已搬家了。此后,我一直在找他,直到2004年初才找到。可是他却不成认有此借款,我只好打官司要钱。”乙向法庭提交了一张甲签字的借条,其中载明“借到人民币现金5万元”。;对此,甲颇感惊诧:“我根本就不认识乙,何来向他借款!”一时间,他也被这张离奇的欠条搞迷糊了。不过,甲很快就想起自己确实曾在十年前有过5万元的借款,但那是向原单位借的,并早已还清了……对于欠条的来由,甲辩称:“1993年时,我在一家科研单位的微生物研究室担任主任。当年12月,研究室的研究工程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指定在××医科院进行临床试验。我向单位小金库借款5万元,作为临床试验经费并由此向单位出具借条。但这笔钱全用在科研上,账也早就核销了。后来我听说单位小金库被查,账目送到了纪检部门。但这借条却不知何故跑到了乙的手里。”;看来借条是客观存在的,而对借条来源双方却各执一词。那么,到底谁说的是真话呢?诉讼中应当如何探察案件真相?解答这一切,不妨从案件事实的认定与证据法的关系谈起。;一、证据法的重要性;案例引发的证据法问题主要有:

本案中哪些材料可以用作证据?

有关的证据是否符合法律要求而可以被提交法庭?

被提交法庭的证据能否证明案件事实?

如果未能证明案件事实,应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败诉的法律责任?等等。

诸如此类的问题在当今各国法律体系中至关重要,且事实上自成一体,构成一个独立部门法的独特调整对象。;二、证据法的根本模式;英美法系的诉讼制度强调当事人之间的对抗,相应地其证据法也实行当事人主义的模式。

表现为:

多数证据规那么不具有强制性,即只在当事人援引证据法的规那??时,证据法才发生法律效力。

很多证据规那么尤其是可采性规那么完全是通过律师及时主张才得以适用。

当事人及其律师是证据与证明活动的主导,他们可以使用一切手段收集、筛选和保全证据,可以事先让证人知晓那些可能在交叉询问中出现的提问,可以就证人出庭后在证人席上的行为举止提出建议或者使用其他类似的“教练”庭上作证技术,可以挑选和准备鉴定专家。;〔二〕大陆法系的证据法模式

大陆法系的证据法模式以法、德、俄等欧洲大陆国家为代表,高度的成文法典化与超强的职权主义是其证据法模式的共同特点。;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相适应,欧洲大陆国家的“证据法”也带有明显的职权主义色彩。

表现为:

这些国家的证据规那么具有当然的强制性。

这些国家的法官享有自由参与证明的职权和职责。;〔三〕两大法系证据法模式的关联

两大法系证据法模式的差异客观存在,并不意味着每一法系内部的证据法模式是完全一致的,也不意味着两大法系之间没有共性。其实,无论是英美法系的证据法,还是大陆法系的“证据法”,都有一些亚模式存在。

随着近半个世纪以来法律全球化趋势的推动,以及受《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欧洲人权公约》等国际条约的影响,两大法系的证据法正日益呈现出融合靠拢之势。;三、证据法的不同含义;2.法系间的差异

英美法系的证据法概念:比较明确、简单,指的是除去实体法、程序法中所规定的证据条款之外的法律标准,有时甚至被限定为这些国家的成文证据法典,如美国的《加利福尼亚州证据法典》、《联邦证据规那么》与英国的《1995年民事证据法》、《1999年青少年审判和刑事证据法》等。

大陆法系的证据法概念:相对自由,通常将其实体法、程序法、判例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关于证据与证明的规定统称为证据法,这显然是一种广义的证据法观念。;3.我国的情况

我国目前尚未制定出国家一级的专门证据法典,这一模式更接近于大陆法系。

学术界对证据法的理解不尽相同,但从立法或司法层面来看也普遍认同广义观,即通过一定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用于调整证据运用活动的标准体系。

它主要针对证据能力、证明力、证明标准、证明责任等实体性证据问题,而通常不包括取证、举证、质证与认证中的程序性证据问题,以便能够同实体法、程序法有效地区分开来;它不是指某一部成文证据法典,而是指不同层次法律标准所涉及的相关条款。;该标准体系可以划分为核心、交叉和边缘三个领域。

核心领域是指能够凸现证据法特质,只有证据法才能调整的事项;

交叉领域是指由证据法和实体法、诉讼法重叠调整的事项;

边缘领域是指本质上不属于证据法标准,但与证明直接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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