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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绪论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或者可以说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其行政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内部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内部组成机构之间、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受行政法调整的行政关系。
外部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公共行政组织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受行政法调整的行政关系。
法律解释――是指有权机关就法律规范在具体合用过程中,为进一步明确界线或进一步补充,以及如何具体运用所作的解释,即有权解释,不涉及学理解释等无权解释。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在行政行为的监督过程中,国家有权机关与行政主体以及有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所形成的受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各种关系。
行政法的特点?
形式上的特点:
1、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2、行政规范数量特别多,属各部门法之首。
内容上的特点
3、行政法的内容广泛
4、效力位阶较低的行政法规范易于变动
5、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往往交织在一起
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行政法是法律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地位和影响。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仅次于宪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部门法之一。
1、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来看,行政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广泛而重要,且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与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息息相关,是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从行政法和宪法的关系来看,行政法是宪法的重要实行法。
一方面,行政法是实行有关现代国家机构之间关系的宪法规范的重要法律,具有保障和监督对社会有广泛影响的行政管理的作用。
另一方面,行政法是实行宪法拟定的各项国家政策的重要法律。
3、从行政法与其他基本法律部门的关系来看,行政法对其他部门法的影响越来越大。
论行政法律关系与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之间的关系
答:行政法律关系――是通过行政法调整后,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管理关系。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在监督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国家有权机关与行政主体以及有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形成的受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各种关系。
区别:
1、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始终处在主导地位,而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监督主体处在主导地位,行政主体处在受监督地位。
2、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相对于行政主体的另一方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相对于行政主体的另一方重要是监督主体。
3、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涉及物质财富、精神财富、行为等。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重要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
联系:
1、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在行政法律关系的基础上产生的,没有行政法律关系也就没有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2、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可以互相影响。一方的变化也许导致另一方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3、相对于行政主体而言,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非对等性和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中的非对等性是倒置的,这正体现了行政法的平衡精神。
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采用某项措施时,必须权衡公共利益目的的实现和个人或组织合法权益的保障,若为了实现公共利益目的而也许采用对个人或组织权益不利的措施时,应当将不利影响限制在尽也许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并且要保持两者之间适度的比例。
实体公正――就是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在内容上必须达成不徇私情、不存偏见、不武断专横。
简述实体公正原则具体涉及哪几个方面?
答:1、不徇私情――意味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能假公济私。
2、不存偏见――意味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能让先入之见过度地影响其对具体行政相对人或事项作出的行政行为。
3、不武断专横――意味着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的时候,应当合理考量相关因素,不考量不相关因素。
第三章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中央行政机关――所辖区域及事务范围涉及全国的行政机关,称为中央行政机关。
行政调解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以国家政策、法律等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通过说服教育的方法,促使双方当事人和谐协商,达成协议,从而解决争议的权力。
行政裁决权――是指依法由行政主体依照法律规范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协议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权力。
行政裁决――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争议或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第六章)
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国家所赋予的行政职权,实行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过程中,所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公权和公义务――公权和公义务的概念,相对于私法关系中的私权和私义务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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