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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附加爱无忧提前给付恶性肿瘤(重度)疾病保险(庆典版)条款.pdf

国寿附加爱无忧提前给付恶性肿瘤(重度)疾病保险(庆典版)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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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2024〕疾病保险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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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附加爱无忧提前给付恶性肿瘤(重度)疾病保险(庆典版)

利益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附加爱无忧提前给付恶性肿瘤(重度)疾病保险(庆典版)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

合同)附加于“国寿爱无忧两全保险(庆典版)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本附加合

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附加爱无忧提前给付恶性肿瘤(重度)疾病保险(庆典版)利益条款

(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

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

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五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

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

应日止。

第四条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于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第五条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

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

—重度”,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恶性肿瘤

(重度)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

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重

度”,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

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本附加合同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的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与主合同的身故保险金本

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二、特定恶性肿瘤(重度)额外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

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

指的特定恶性肿瘤(重度)(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除按上述第一款

的约定给付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外,再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恶性

国寿附加爱无忧提前给付恶性肿瘤(重度)疾病保险(庆典版)利益条款(第一页)

肿瘤(重度)额外给付保险金。

三、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

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本附加合同的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与身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

限。

第六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恶性肿瘤——重度”或特定

恶性肿瘤(重度),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或特定恶性肿瘤(重度)

额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三、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四、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恶性肿瘤——重度”或

特定恶性肿瘤(重度)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恶性肿瘤——重度”

或特定恶性肿瘤(重度)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本附加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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