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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犯罪论在主观有责性方面,除了故意、过失、无罪过事件的主观认识以外,还要解决行为人在对客观发生的事实的认识问题。主观认识与客观发生的事实相一致,则不存在认识错误,主客观相一致。主观认识与客观发生的事实不一致,则存在认识错误,这个认识错误包含事实认识错误和法律认识错误。
事实认识错误,指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发生的事实不相一致,即对于客观事实没有认识到位,包括具体事实认识错误和抽象事实认识错误。
具体事实认识错误,是在同一犯罪构成内的认识错误,即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现实发生的事实虽然不一致,但是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
具体事实认识错误理论上存在两个学说:
①具体符合说,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具体地相一致时,才成立故意犯罪,即主观攻击对象、客观行为与客观结果,三者一致才能成立故意犯罪既遂。
②法定符合说: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只要在犯罪构成范围内是一致的,就成立故意犯罪既遂。根据该学说,主观攻击对象、客观行为与客观结果,三者不一致或者不完全一致,但是法益性质没有变化,可以成立故意犯罪既遂。法定符合说重视法益的性质,而不重视法益主体的区别。
具体事实认识错误,包括对象错误、打击错误和因果关系认识错误。
打击错误,又叫方法错误,由于行为本身的误差,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攻击、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打击错误是主观识别正确,客观打击偏离,存在误击对象,三点不合一的情形,则“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的结论存在差别,即“具体符合说”定过失犯罪,“法定符合说”定故意犯罪。
对象错误,行为人误把A对象当做B对象侵害。由于行为人误把A对象当做B对象,因此在发出实行行为时,主观上想攻击A对象,客观实际攻击的和实际受害的也是A对象,三点合一,因此无论根据“具体符合说”还是“法定符合说”都成立故意犯罪既遂。
一句话总结打击错误和对象错误:主观上身份识别出错是对象错误,客观上打击偏差出错是打击错误。
因果关系认识错误,包含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结果的推后发生(事前故意)、结果的提前实现。
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是因果关系发展进程的认识错误,即,结果的发生不是按照行为人对于因果关系发展所预见的进程实现。此种情形下,成立故意犯罪既遂。
结果的推后发生(事前故意),行为人误以为第一个行为已经造成危害结果,出于其他目的实施第二个行为,正是第二个行为导致预期结果的发生。此种情形下存在两个观点:观点1,分别评价;观点2,整体评价。
结果的提前实现,行为人实施两个行为,原计划第二个行为引起结果发生,结果第一个行为就引起了所预期的结果。如何定罪,看第一个行为是否已经着手实行行为。已经着手存在两个观点:观点1,故意犯罪既遂;观点2,故意犯罪未遂与过失犯罪,想象竞合。尚未着手,则成立故意犯罪预备与过失犯罪,想象竞合。
案例:甲、乙共同对丙实施严重伤害行为时,甲误打中乙致乙重伤,丙乘机逃走。评价甲的行为。
解析:甲欲伤害丙却致乙重伤,先评价打击错误,再评价偶然防卫。
根据具体符合说,甲对丙成立故意伤害未遂。对乙成立过失致人重伤,根据结果无价值:成立正当防卫;行为无价值:不具有防卫认识,不成立正当防卫,过失伤害行为+好结果=无罪。
根据法定符合说,甲对丙成立故意伤害未遂。对乙成立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根据结果无价值:成立正当防卫;行为无价值:不具有防卫认识,不成立正当防卫,故意伤害行为+好结果=故意伤害罪(未遂)
抽象事实认识错误,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认识错误,即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现实发生的事实分别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
抽象事实认识错误的判断,主要是看主客观是否具有重合的内容。主客观具有重合的部分,包容评价、互通有无;主客观没有重合的部分,成立哪个算哪个,都不成立则无罪。
法律认识错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发生误解。表现为三种情况:①假想非罪,行为被法律规定为犯罪,而行为人误以为不是犯罪;②假想犯罪,行为并没有被规定为犯罪,而行为人误以为是犯罪;③对自己犯罪行为的罪名和罪行轻重发生误解。
一般认为,不知法律不是可接受的辩解理由,因此对“假想非罪”原则上不排除罪责,但是可以酌情减轻罪责。在假想非罪的场合,行为人毕竟不是明知不可为而为之,主观恶性较小。因为判断行为性质的根据是法律,而不是行为人对法律的认识,所以行为人“假想犯罪”并不改变其行为的法律性质,不成立犯罪。对法律的误认不涉及行为人有无违法性意识,因此不影响罪过的有无及大小,也就不影响定罪判刑。
判断:
①甲误以为“财物”的范围不包含动物,甲打死了乙所有的价值5万元的宠物狗,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②甲误以为自己已经投入快递公司的快递仍属于自己的快递,将其偷偷取回,不成立犯罪。
③甲误以为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免遭乙的侵害,进而殴打乙致其重伤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解析:
①法律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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