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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寿阳光逸定期重大疾病保险产品说明书.pdf

阳光人寿阳光逸定期重大疾病保险产品说明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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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阳光人寿阳光逸定期重大疾病保险

产品说明书

在本产品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保险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阳光人寿阳光逸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一、产品基本特征

1.保险责任

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保险责任和可选保险责任,您在投保时可以单独投保基本保险

责任,也可以在投保基本保险责任的基础上同时投保可选保险责任,但不能单独投保可选保

险责任。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自保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为等待期。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身故或确诊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保

险合同终止,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合同保险费。

对于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确诊的保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我们不承担轻症疾病豁免保

险费、轻症疾病保险金(如您已投保可选保险责任)的责任。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承担保险责任:

1.1基本保险责任

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责任包括身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及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

1.1.1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

终止。

1.1.2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照被

保险人确诊时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在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保险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仅给付一项。

1.1.3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在确诊初次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前,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

次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我们将豁免自确诊之日起保险合同以后的各期保险费,被

7-2

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1.2可选保险责任

保险合同的可选保险责任为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若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投保可选保险责

任,我们承担可选保险责任,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合同的可选保险责任;若您未选择投保

可选保险责任,我们不承担可选保险责任。

1.2.1轻症疾病保险金(可选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在确诊初次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前,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

次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我们按照被保险人确诊时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

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在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每种轻症疾病最多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

给付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保

险合同继续有效。

当同一疾病原因或同一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同时符合重大疾病及轻症疾病给付条件的,我

们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2.责任免除

2.1责任免除

1.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的,我们不承担

重大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如您已投保可选保险责任)、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的责

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保险合同成立或者保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

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保险合同终止,

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7-3

发生上述第1.(2)至1.(9)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保险

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2.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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