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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2T 3168-2020 收养能力评估工作规范.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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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03.080A12

DB22

吉林省地方标准DB22/T3168—2020

收养能力评估工作规范

Codeofpracticefortheassessmentofadoptability

2020-09-29发布2020-10-30实施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发布

I

DB22/T3168—2020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吉林省德众社会组织服务中心提出。

本标准由吉林省民政厅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省德众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吉林省民政厅。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姜峰、刘闯、常月、谭树林。

1

DB22/T3168—2020

收养能力评估工作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收养能力评估工作的基本要求、评估方式、评估内容、评估程序和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收养人收养子女时,接受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开展的评估工作。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2.1

评估对象targetofevaluation

收养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2.2

可收养儿童adoptablechildren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3基本要求

3.1评估机构

3.1.1应经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社会组织,并具有法人资格。

3.1.2业务范围应包含社会评估或调查,或具有开展民政部门委托的收养评估项目经验。

3.1.3聘有4名以上从事评估工作的专职工作人员。

3.2评估人员

3.2.1应是收养评估机构聘用的专业工作人员或社会工作者。

3.2.2具有全日制大学社会学或社会工作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或具有全日制大学教育学、心理学、儿童护理学、儿童医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婚姻家庭、心理咨询师、律师职业资格,或担任人民调解员等,且从事社会调查、评估工作及与婚姻家庭、儿童相关工作1年以上。

3.2.3评估过程中不得少于2名工作人员进行评估。

3.3职业规范

3.3.1在评估工作中,应坚持中立、公平、公正原则。

3.3.2不得出具虚假评估报告,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不得违规收费。

3.3.3为经评估不具备收养能力的收养申请人,提供必要的咨询和帮助,做好相关政策解读和心理疏导工作。

3.3.4评估机构及评估工作人员需对收养申请人家庭情况进行必威体育官网网址。

2

DB22/T3168—2020

4评估方式

4.1面谈

通过与收养申请人本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当面交谈,听取个人陈述,深度交流抚养教育儿童情况。

4.2查阅资料

查阅收养申请人按照《收养能力评估通知书》(参见附录A)中提交的各项材料。根据收养评估申请人的授权,到相关部门核查收养申请人的财产状况、犯罪记录情况和个人征信记录情况。

4.3走访

到申请收养人家庭住所实地查看居住环境,征求其亲属、所在居(村)委会的意见,填写《走访了解收养申请人生活情况的谈话记录》(参见附录B)。

5评估内容

5.1收养动机

5.1.1应遵守收养工作的相关法律规定,保护被收养儿童的权益,提供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抚养和健康成长的条件。

5.1.2收养理由适当,心理准备充分,对收养可能存在的不适应情况有足够的认识。明确承诺“不遗弃、不虐待被收养儿童”。

5.1.3应配合评估工作人员进行家庭调查评估及收养后跟踪回访。

5.2基本情况

5.2.1年满30周岁~60周岁,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相差40周岁以上。

5.2.2户籍地为吉林省所辖区域。

5.3婚姻状况

5.3.1夫妻双方对婚姻的态度及满意程度,是否有家庭责任感。

5.3.2夫妻双方有无婚变史,如有离婚应说明主要原因及现在的婚姻态度。

5.3.3离异次数不应超过3次,目前本次婚姻应持续满3年。

5.4健康状况

5.4.1身体健康、能够履行监护职责,在体能、智能方面没有抚育和照顾被收养儿童的不利因素。

5.4.2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精神疾病、传染病、重度残疾、重大疾病等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5.5职业和经济状况。

5.5.1有固定职业和稳定收入,日常生活水平居当地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性收入以上。

5.5.2如无固定职业,应说明经济来源。

5.6受教育程度

应具备一定教育能力和基本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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