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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臻爱传家终身寿险产品说明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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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臻爱传家终身寿险

产品说明书

本产品说明书旨在帮助投保人了解该产品的主要特点,

并演示未来的保单利益,其所载资料仅供客户参考,具体以

该产品条款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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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臻爱传家终身寿险

产品说明基本特征

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

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日止。

交费方式

保险费交付方式为分期交付,交费期间分为三年、十年和二十年三种,交付

方式分为年交和月交两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基本保险金额、身故保险金额与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额

一、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本合同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经本公司审核同

意后,基本保险金额减少,本公司将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并

向投保人退还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

同一保单年度内投保人累计申请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本合同

生效时基本保险金额的20%。基本保险金额减少后,本合同保险费不低于本公司

规定的最低标准。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不得增加。

二、身故保险金额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合同第一个保单年度内的身故保险金额等于本合同

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身故保险金额在被保险人生存至每满一个保单年度的年生

效对应日按前一个保单年度届满时身故保险金额的3%自动增加。

三、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额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合同第一个保单年度内的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额等

于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额在被保险人生存至每满一

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按前一个保单年度届满时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额的

3%自动增加。

等待期

本合同保险责任中以下表述,为本合同等待期的相关内容:

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

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

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体

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体高

度残疾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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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

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本合同现

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

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

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

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

故当时本合同身故保险金额、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60%与本合同

现金价值三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

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身故保险金额、本合同所交

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40%与本合同现金价值三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3.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

故当时本合同身故保险金额、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0%与本合同

现金价值三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体

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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