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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概论(第六版)全套课件.ppt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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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法学概论

(第六版)

总主编曾宪义王利明

主编谷春德杨晓青

第一章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

基本理论

第一节法的本质和历史发展

一、法的基本特征

法是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上层建筑的其他部分(如国家、政策、道德、宗教等)相比,法

具有以下一些基本特征。

(一)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

(二)法是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社会规范

(三)法规定了权利和义务

(四)法的实现有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

第一节法的本质和历史发展

二、法的本质

历史上有不少哲学家、政治学家和法学家对法的本质问题进行了研究和解释。近代以来,国外有代表性

的学说大致有三种:古典自然法学派认为,法的原则来自人类的健全“理性”,法是“永恒正义”的体现;

分析规范学派认为,法是“主权者的命令”,是维护人类社会秩序的象征;社会学法学派认为,法是现实社

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关系的综合表现,它与国家政权无关,凡是具有普遍性和现实性的社会规范,如习惯、

道德等,都属于法的范畴。上述各种观点虽然有一定合理之处,但都有片面性,即只涉及了法的某些属性;

更重要的是,这些观点都未能认识到法与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之间存在内在的、必然的联系,因而必然陷

入唯心主义,不可能全面地、准确地揭示法的真正本质。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诞生是法学发展史上的一次革命。马克思、恩格斯第一次把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应用

于对法律现象的研究,把人们之间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看作人们的物质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而归根结

底由社会经济关系所决定的法实际上是一种国家意志,即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

第一节法的本质和历史发展

三、法的产生、发展和法的历史类型

(一)法产生和发展的一般规律

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远存在的。法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现象,它的产生和

发展经历了相当长的历史过程。人类在进入阶级社会以前处于原始公社时期,当时既没有国家,也没有法,

社会组织是氏族制度,社会规范主要是习惯。原始社会末期,随着生产工具的进步、生产力的发展和私有制

的形成,产生了阶级分化、阶级对立和斗争。为了满足奴隶主阶级统治的需要,为了确认和维护私有制的需

要,法便在这种社会矛盾的尖锐冲突及不断解决中产生了。

法的产生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而是经历了漫长的演变和发展过程,即由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过

程。原始社会的习惯规范为法的产生准备了形式和条件,原始习惯与早期的法之间存在明显的继承关系。但

是,从本质上看,二者有着原则上的区别:前者是氏族组织的公共行为规则,反映着氏族全体成员的愿望和

要求,主要靠人们的自觉遵守和首领的威望来维持;而后者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确认和维护着有利于统

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并以统治阶级掌握的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

第一节法的本质和历史发展

三、法的产生、发展和法的历史类型

(二)法的历史类型

法的历史类型是指按照法律制度赖以建立的生产关系类型和反映阶级意志的不同,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

法律进行的基本分类。尽管各个国家不同时期的法在内容和形成上可能会有这样或那样的特点,但只要它们

据以建立的经济基础相同,国家政权的性质相同,体现的阶级意志相同,就属于同一历史类型的法。

与国家的本质类型一样,法的历史类型是同社会形态相适应的。人类社会迄今为止已有五种社会形态,

除原始社会没有国家和法外,同奴隶制社会、封建制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存在奴隶

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

法的发展迄今为止已经经历了一个相当长的历史过程,从奴隶制法到封建制法,继而发展到资本主义法

和社会主义法。法的历史类型的发展变化是由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规律性所决定的。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并

不是自发实现的,而是要通过人们有意识地改造,在许多情况下还要通过社会变革才能完成。

第一节法的本质和历史发展

四、法的一般分类和法系

(一)法的一般分类

法的分类是指从一定角度或根据一定标准将法律规范或法律制度划分为若干不同的种类。现实生活中的

法律规范都是具体的,每一规范的内容都有所不同,但是形形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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