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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路产赔(补)偿费问题研究(转)
一、前言
高速公路作为现代化综合运输体系中最重要的构成部分,其对国民经济拉动作用日益
显现,高速公路逐渐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助推器。近年来,在我国高速公路基础设施
迅猛发展的同时,政府和社会各界对公路交通的行业发展、行业管理、依法行政的能力和
水平等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路政管理作为高速公路行业管理的主要力量和重要组成部
分,其工作开展得好,就能够充分发挥高速公路快捷、安全、畅通的作用,就能延长高速
公路的使用寿命,节约社会和自然资源。加强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是维护高速公路建设成果、
促进公路事业可持续发展的迫切要求,是建设“法治公路”的迫切需要。而路产赔(补)
偿费制度作为路政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和抓手,对于较好履行路政管理职责,突出路政管
理行政性,提升管理规范化程度,进一步增强公共服务理念,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有重要意
义。
据统计,江苏省高速公路路政机构“十五”期间共查处路产损害案件5.5万余起,收
取路产损失赔(补)偿费1.8亿,办理行政许可事项1300多件,收取赔(补)偿费1380
万元。从2005年江苏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统计分析来看,共查处各类路政案件15989起,
应收取赔补偿费4820.51万元,实际结案15835起,收取赔补偿费4646.76万元,全年路
政案件结案率为99.0%,路赔费到位率为96.4%.“十五”以来,江苏省高速公路路赔费制
度日益强化,路政执法手段不断夯实,为国家挽回了近两亿元的路产损失,一方面巩固
高速公路建设成果,另一方面充分体现其制度的优越性和导向性。但目前高速公路路赔费
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在理论研究、管理机制、实务操作等方面还不完善,如何规范高速公
路路产赔(补)偿费制度和政策,促进高速公路管理的持续健康发展,是必须认真研究的
重要课题。
二、高速公路路产赔(补)偿费的理论基础
(一)高速公路可持续经营理论
近年来,由于我国宏观经济一直保持良好的增长势头,高速公路运输需求强劲增长,
高速公路的供给能力和发展能力与经济社会发展对高速公路交通的需求还存在着差距,高
速公路的质量、功能、安全保障等方面因缺乏必要的管理和维护,路产路权遭到破坏的事
件层出不穷;随着人们社会经济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交通工具的拥有量大幅度增加,随
之而来的路面车流量激增,对现行高速公路运输保障能力提出了严峻挑战,也导致路面交
通事故呈上升趋势,损坏公路路产案件频发;
由于运价不合理、运力资源配置失衡等方面原因造成超限运输车辆行驶高速公路对其
资源的掠夺性利用,极大地缩短了高速公路的使用寿命,超限运输造成的高速公路路面的
损坏,使每年的养护维修费用增加,同时超限运输造成车辆低速行驶、刹车失灵等诱发很
多的高速公路交通事故,造成大量的路产损害,严重地影响高速公路的可持续发展。
高速公路从本质上讲属于公共产品的范畴,具有很强的社会公益性,但它也并不是纯
公共产品,特别是高速公路较强的级差效益及近年来高速公路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推进,一
定程度上显现其商品性;从企业的财务目标来看,高速公路经营企业以盈利为目的,追逐
经营收益最大化,而车辆通行费收入又是公路经营企业的主要收入来源,其必须建立在良
好的通行环境和稳定的交通秩序基础上。
大量路产损害情况的发生、超限超载运输行为的蔓延严重影响着高速公路经营企业的
可持续经营,而通过高速公路路政执法,利用行政强制力处理、排除各种侵占破坏路产、
侵害路权行为,收取路产赔(补)偿费可以及时帮助高速公路经营企业修复损坏的路产,
充分延续道路使用价值,保障道路使用质量,为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创造良好的运营环境,
切实提高高速公路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现代委托代理理论
从现代经济学角度看,委托——代理理论框架下分析高速公路路产赔(补)偿费制度
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高速公路管理的委托代理关系是由所有者主导和内部契约确定的,
其可以形成产权经营委托代理关系和与路政执法的委托关系,并有效制衡。
高速公路经营企业拥有经营权,公司的所有者(国家)只是通过委托代理关系对企业
的法人财产保持最终控制。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必然结果是受托经济责任的产生,一方
面,国家将高速公路资产授权或委托给高速公路经营公司进行经营管理,通过收取车辆通
行费用于偿还公路建设贷款本息,进一步建设和完善高速公路路网;另一方面,高速公路
经营企业要对日常经营管理活动实施决策和指挥,并要直接对所有者承担受托责任,保护
财产安全完整,确保资产保值增值,不得损害所有者权益。
委托代理关系的实质是委托人不得不对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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