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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1总则 3
2术语与定义 5
3核医学科分级与评估 7
4核医学科医疗工艺 11
5建筑 15
6结构 24
7暖通空调 29
8给水排水和污水处理 35
9核医学科相关电气和智能化 39
10消防系统 44
11医用气体 46
12辐射防护 49
13环境影响评价与职业病危害评价 53
14主要设备配置 57
15施工验收 59
附录核医学科空调室内设计参数 64
引用标准名录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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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为规范和指导医疗机构的核医学科(中心)建设与设备配置,提高核医学科的设计建设水平,提高其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制定本文件。
1.2本文件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核医学科(中心)的建
设基本要求,包括核医学科分级及技术指标、医疗设备配置、医疗工艺及建筑布局、建筑结构、通风与空气调节、给水排水、电气与智能化、消防系统、医用气体、辐射防护、环境影响评价与职业病危害评价、施工验收、使用与维护等要求。
1.3本文件中的医疗机构主要指按照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规定,申请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其核准登记或备案的诊疗科目包含核医学科的公立医院、民办医院、合资医院、外资独资医院等。
1.4核医学科的规划和建设,应结合所在医疗机构学科建设和
发展规划要求,选址时宜考虑周边场所辐射安全,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和基础设施条件,应尽量相对独立或集中设置,利于放射性的集中管理。同时,应按照绿色、低碳的可持续发展设计理念,节约土地资源、提高能源使用效率、运用新材料新技术、全面提升建筑性能。从设计、建造到运营,实现建筑全生命周期的节能环保。
1.5医疗机构核医学科设计建设除符合本文件外,尚应符合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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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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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术语与定义
2.1核医学(NuclearMedicine):
利用放射性核素发射的核射线对疾病进行诊断、治疗和科学研究的学科。
2.2放射性核素治疗(RadionuclideTherapy):
利用放射性核素衰变过程中发射的核射线的辐射生物效应来抑制或破坏病变组织的治疗方式。
2.3内照射(InternalExposure):
放射性核素进入生物体,使生物受到来自内部的射线照射。
2.4外照射(ExternalExposure):
放射性核素在生物体外,使生物受到来自外部的射线照射。
2.5敷贴治疗(ApplicatorTherapy):
使用放射性核素面状源覆盖在患者病变部位的表面照射一定时间,达到治疗目的的方法。
2.6医疗放射性废物(MedicalRadioactiveWaste):
在核医学活动中产生的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被放射性核素污染的废物。
2.7衰变池(DecayPo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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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收集、存储、排放放射性废液的容器或容量池。
2.8储源室(Storageroom):
用于存储放射性药物及放射源的专用房间。
2.9控制区(ControlZone):
区域内一般需采取专门的防护手段和安全措施。控制区一般包括机房、核素治疗病房、注射后患者候诊区、放射性废物储存室、衰变池等。
2.10监督区(Supervisionarea):
该区域通常不需要采取非专门防护措施或安全手段,但需对职业照射情况进行审查。监督区一般包括机房控制室、医护人员办公室、值班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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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核医学科分级与评估
核医学建设在参照T/CIRA36-2022《核医学科建设规范》基础上,根据医疗机构等级、学科布局、人员配置、设备要求、诊疗项目及诊疗能力等方面进行分级管理及评估,宜将核医学科分为三级:一级要符合核医学科建设基本要求和执业许可,宜预留单光子显像(SPECT和/或SPECT/CT)场地;二级在一级核医学科基础上,增加单光子显像(SPECT和/或SPECT/CT),宜预留正电子显像(PET/CT)场地;三级在二级核医学科基础上,增加正电子显像(PET/CT),宜预留PET/MR和/或回旋加速器场地,为拓展诊疗项目预留发展空间。
3.1核医学科建设基本条件
3.1.1基本要求
核医学科属于非密封性的放射性工作场所,可设在医院一般建筑物内,不宜建在地下室,尽可能保持良好通风,相对独立或集中设置,宜有单独出、入口,不应毗邻产科、儿科、食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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