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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目录;第一节古代乡村治理制度;第一节古代乡村治理制度;第一节古代乡村治理制度;一、第一阶段:乡官制模式;一、第一阶段:乡官制模式;一、第一阶段:乡官制模式;一、第一阶段:乡官制模式;二、第二阶段:“乡官制”转变为“职役制”;三、第三阶段:职役制模式;制度形式;核心职能;第二节近代乡村治理制度;清光绪34年(1909年)颁布的《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标志着中国地方自治制度的建立,这一历程可以分为两个关键阶段。第一阶段:一些地方绅商或部分地方政府官员自发地开始学习西方地方自治的经验,尝试实施地方自治的措施;第二阶段:《章程》的颁布确立了地方自治的法律体系,为各地区提供了明确的制度规范和操作指南。在这个阶段,政府主导的地方自治逐渐取代了早期的自发性尝试。;一、清末时期的“宪制自治”;一、清末时期的“宪制自治”;二、军阀混战时期的“乡村自治”;三、国民政府时期的“新县制”;三、国民政府时期的“新县制”;第三节建国后乡村治理制度;一、集体化时期乡村治理制度——时代背景;一、集体化时期乡村治理制度;随着全国范围的土地革命基本结束,到1954年11月,在全国农村22万个乡中,已有17万个乡建立了党的基层组织,农村党员数量由上一年的335.7万快速发展到近400万。党员和党组织逐渐成为农村社会治理的核心。;当时中国共产党在农村中的基层组织主要是由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建立党委、党总支部、党支部三个层级的党组织构成。公社负责的工作主要有统筹领导、管理监察、保障和执行国家政策法令与国家计划、对事关生产、群众生活和其他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和执行、宣传教育等全方面管理,使得上层任务、命令、指示等得以落实,并且能够对于下层执行情况、思想教育进行及时监督与修正。;建国初期的基层政权治理主要围绕“乡级—村级”两级政权体系进行运作
1954年9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了中国的行政区划。明确了新中国最基层的政权为乡、民族乡、镇。;而对于村级政权,1950年《乡(行政村)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和《乡(行政村)人民政府组织通则》对村级政权进行了规定,明确村级政权应设立了行政村人民代表会议和行政村人民政府。
1954年9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取消了村一级行政建制。
农业合作化的运动开展使得合作社接替了村成为农村治理新主体。;建国初期首先出现的农民组织为农民协会。设立主要是为了推进农村的土地改革以及作为新中国基层政权的过渡形式。但是历史使命下催生出来的农民组织必然带有强烈的行政化色彩。;1953年12月16日,中共中央公布《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标志着农业合作化运动进入了迅速发展阶段。
到1995年10月,合作社总数接近130万个,1956年1月全国农村就基本实现了初级合作化。
农业合作化运动对建国初期的经济恢复产生了积极的作用,并且为人民公社体制奠定了基础。;人民公社体制是全新的政权组织形式,它使得分散于农民之中的经济权力集中于政治组织体系,乡村权力的集中程度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人民公社体制实行科层制和标准化管理,统一生产、统一分配,进行服从式治理。
但是在人民公社体制下存在平均主义现象,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被抑制同样不容忽视。;1958年~1981年,“人民公社制度成为中国农业生产的基本组织形式。这一政社合一的体制,实际上是在社会一体化基础上将国家行政权力和社会权力高度统一的基层政权形式。;政社合一体制;二、改革开放时期乡村治理制度;二、改革开放时期乡村治理制度;二、改革开放时期乡村治理制度;二、改革开放时期乡村治理制度;乡政村治体制;县乡综合改革试点与机构改革;二、改革开放时期乡村治理制度;三、税费改革时期乡村治理制度;三、税费改革时期乡村治理制度;三、税费改革时期乡村治理制度;第四节新时期乡村治理制度;;一、基层协商民主制度;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为了推动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必须强化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并建立一个完善的乡村治理体系,实现自治、法治、德治的有机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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