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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将有应收账款质押是利用将来金钱债权设立担保的一种方式,对于激活商业
信用的融资价值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司法实践在裁判将有应收账款质权设立问题
时,在设质条件的判断、出质登记的描述、设立后的法律效果方面存在“同案不
同判”的困境。这一困境主要是由于将有应收账款具有内容的不确定性、利益的
将来性与价值实现的主观性三大特征,从而引发了与物权客体特定、公示时点前
置与担保功能有效性的冲突。
基于商业需求的催化与传统处分权理论的突破,将有应收账款得以出质已成
为实践和理论中的共识。对于设质条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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