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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行业)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号(XXXX年月日实施.pdfVIP

(冶金行业)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号(XXXX年月日实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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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行业)电力安全事故

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号(XXXX年月日实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99号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20116月15日国务院

第1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壹壹年七月七日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了加强电力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规范电力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控制、减轻和消除电力安全事故损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电力安全事故,是指电力生产或者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影响

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正常供应的事故(包括热电厂发生的影响热

力正常供应的事故)。

第三条根据电力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

电力(热力)正常供应的程度,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

壹般事故。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由本条例附表列示。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部分项目

需要调整的,由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由独立的或者通过单壹输电线路和外省连接的省级电网供电的省级人民政府所

在地城市,以及由单壹输电线路或者单壹变电站供电的其他设区的市、县级市,

其电网减供负荷或者造成供电用户停电的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由国务院电力监管

机构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四条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加强电力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建立健全事故应急

处置和调查处理的各项制度,组织或者参和事故的调查处理。

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

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协调、参和事故的应急处置工

作。

第五条电力企业、电力用户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电力安全管理规

定,落实事故预防措施,防止和避免事故发生。

县级之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国务院电力监管

机构的规定配置自备应急电源,且加强安全使用管理。

第六条事故发生后,电力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报告事故

情况,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故扩大,减轻事故损害。电力企业应当尽快恢

复电力生产、电网运行和电力(热力)正常供应。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应急处置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八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发电厂、变电站运行值班人员、

电力调度机构值班人员或者本企业现场负责人报告。有关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

立即向上壹级电力调度机构和本企业负责人报告。本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

当立即向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设在当地的派出机构(以下称事故发生地电力监管

机构)、县级之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热电厂事故影响热力正

常供应的,仍应当向供热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涉及水电厂(站)大坝安全的,仍

应当同时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

电力企业及其有关人员不得迟报、漏报或者瞒报、谎报事故情况。

第九条事故发生地电力监管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向国

务院电力监管机构报告;事故造成供电用户停电的,应当同时通报事故发生地县

级之上地方人民政府。

对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

国务院,且通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

第十条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区域)以及事故发生单位;

(二)已知的电力设备、设施损坏情况,停运的发电(供热)机组数量、电网减

供负荷或者发电厂减少出力的数值、停电(停热)范围;

(三)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电网运行方式、发电机组运行状况以及事故控制

情况;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壹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工作日志、工

作票、操作票等相关材料,及时保存故障录波图、电力调度数据、发电机组运行

数据和输变电设备运行数据等相关资料,且在事故调查组成立后将相关材料、资

料移交事故调查组。

因抢救人员或者采取恢复电力生产、电网运行和电力供应等紧急措施,需要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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