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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学生儿童定期寿险(B款)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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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2018〕定期寿险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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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学生儿童定期寿险(B款)利益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学生儿童定期寿险(B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学生儿童定期

寿险(B款)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

条款)、声明、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

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身体健康的学生、儿童,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

能力的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若被保险人为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人应当符合《保险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的相关要求。

第三条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半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日二十四

时止。

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前或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宽限期内,经本公司同意后,向本公司

交付续保保险费,本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半年。

本公司保留终止本合同续保的权利,并有权调整保险费收费标准。

第四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在本合同约定的等待期(按照本公司相关规定续保的,续保的

保险期间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

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已经交付的保险费(不

计利息)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等待期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五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二、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

车等高风险运动;

八、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

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或服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

国寿学生儿童定期寿险(B款)利益条款(第一页)

限);

十、被保险人的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十一、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十二、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三、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向

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

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退还现

金价值。

第六条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七条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在投保或续保时一次交清,也可以按本合同约定的分期交付方式

交付。

分期交付方式为季交,保险费到期日为本合同季的生效对应日。分期交付保险费的,第一

期以后的保险费应在保险费到期日前或在交费宽限期内交付。发生保险金给付时,本公司有权

扣除投保人应交而未交付的保险费。

第八条交费宽限期

每个保险费到期日的次日起六十日或保险期间届满日的次日起六十日为交费宽限期。在交

费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但有权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投保人应交

而未交付的保险费。超过交费宽限期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效力自交费宽限期届满

的次日起终止。

第九条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

申请身故保险金时,所需的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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