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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有效化解征地拆迁领域行政诉讼纠纷的思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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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有效化解征地拆迁领域行政诉讼纠纷的思考

一、我区征地拆迁领域行政诉讼案件产生的主要原因

(一)部分被拆迁户期望值与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差异过大

xxxx年以来,全区完成征地近x万亩、拆迁xxxx余户、农转非约x.x万人,征地拆迁工作平稳有序,无群体上访事件,得到老百姓高度认可,已实施拆迁的现仅余xx户未达成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占近六年实施房屋拆迁总户数的x.x%。该少部分未签协议被拆迁户认为市政府xx号令补偿标准过低,提出严重超越现行补偿政策的要求。

(二)为期望达到获取超越本地标准的理想化的补偿安置目的提起诉讼

一些被拆迁户为期望达到获取超越本地标准的理想化的补偿安置目的,网上聘请外地律师提起多次行政诉讼。律师先后从限期搬迁决定主体、征地拆迁程序等方面一案提起多起行政诉讼,并收取高额的诉讼代理费用。盲目信任律师的引导,对已经终审的诉求进行多次重复诉讼,导致诉讼代理费用至今还在累加递增中。高额的诉讼代理费用,致使该部分农户x年多来,坚持提出严重超越法规政策的过高要求,拒绝按政策规定与政府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不利于征地拆迁工作的依法开展和被拆迁户问题的解决,导致该部分群体的矛盾至今难以化解,严重阻碍了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高额的诉讼代理费用导致被拆迁户即使被依法实施强制搬迁后也拒绝按政策规定与政府签订拆迁安置协议。

(三)其他地区征地拆迁政策带来的干扰

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村镇产权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xx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xx市建设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市政府令第xx号)、《x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自府函〔xxxx〕x**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村镇产权房屋拆迁适用依据散见于不同的法律法规,且只对拆迁安置标准作了规定,并未对拆迁程序、流程作出详细规定,各地开展征地拆迁工作系“各自探索”“相互取经”。并且拆迁补偿标准中缺项部分以及安置人口的具体认定等问题也是由各区县各自制定的补充办法,全市缺少统一的房屋拆迁实施流程和规范。再加上其他地区在实施房屋拆迁补偿中存在一定的管理不规范现象,被征地拆迁群众相互交流比较,导致我区少数被拆迁户拒绝签订拆迁协议,漫天要价,甚至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来拖延时间,以谋求达到超越政策补偿标准的目的,对我区拆迁工作推进造成一定干扰。

(四)为抢工期存在违法拆除现象

在征地拆迁中少量存在未经有权机关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项目业主为抢工期就进行了拆除,导致当事人诉区政府征收行为违法,诉区政府行政赔偿等。无论是否有施工方承认对拆除承担责任,只要行政机关被推定为拆除行为的受益人,那么行政机关就会被法院确认违法。

二、征地拆迁领域行政诉讼区政府败诉率较高的主要原因

(一)部分行政决定的主体资格存在问题

区政府作为作出责令限期交出土地的行政处理决定主体资格存在问题。修改前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明确作出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的单位是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而当时的区国土资源局不是区政府的工作部门,而是市国土资源局的派出单位,不具备作出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的主体资格。xxxx年x月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认为依据修改前的《土地管理法》第xx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的规定,可以由区政府作为作出责令限期交出土地的主体单位。但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按修改前《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作出责令限期交出土地的主体单位只能是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故判定区政府作出的《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违法,是区政府败诉率较高的主要原因。但又依据《行政诉讼法》第xx条的规定,不撒销区政府作出的《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决定仍然有效,仍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达到作出责令限期交出土地的目的。

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作出《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的单位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区政府作出《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的主体资格得到法律的确认。

(二)为抢工期存在违法拆除现象,造成区政府败诉

征地拆迁中少量存在未经有权机关作出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定程序就进行拆除,严重程序违法。导致当事人诉区政府征地行为违法,诉区政府行政赔偿等。无论是施工方实施拆除的,还是政府实施拆除的,法院通常认定征地主体单位区政府违法,承担相关责任,造成区政府败诉。

三、规范征地拆迁行为,全力保障被拆迁户利益,有效化解行政诉讼纠纷开展的工作

(一)开展专题培训,提高执行法律政策能力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后,为提高干部群众对土地管理法和实施条例的理解与应用能力,依法开展征地拆迁工作,我区深入到各镇、街,组织开展了专题培训。

(二)完善执行政策的指导意见

《xx市征地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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