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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都有哪些典型问题?

政府采购供应商是指参加政府采购市场的合法供应主体,具体是指向采

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供应商的权利,是政府采购管理需要重点研究的问题。一方面,政府采

购是社会公众的采购,不仅采购数量十分巨大,而且竞争机会比较公平,

加上政府支付能力强、信誉程度高,对供应商有着很强的吸引力。所以,

大多数供应商都会对政府订单产生浓厚的兴趣。但是,另一方面,在政

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又常常会处于“弱势”地位,供应商的权益很容

易受到侵犯。所以如果保证自己的权益,并且不会发生违法的行为,是

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最关注的问题。小编总结了一些供应商在政府

采购活动中容易发生的问题,共飨读者。

如果供应商提供的技术支持服务是免费的,按某招标文件相关要求,需

要体现在分项报价表里,这一项可以填写“0”元吗?

一般招标文件都会规定供应商编制投标文件时,要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

采购需求、合同条件合理报价。投标报价既不得超过采购预算,也不得

超过项目设置的最高限价;提供价格构成明细,即分项报价明细表时,

投标供应商不得“免费”或“赠与”,也不得进行“零”报价。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

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也明确提出,采购人不得向供

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

务。

所以,供应商在分项报价表里,这一项填写“0”元涉嫌违法。

在参与政府采购项目过程中,有时通过看投标报价,就能感觉到几家投

标供应商之间有围标、串标的嫌疑,但苦于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究竟

如何才能准确判断出投标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围标、串标的情况?

串通投标属于法定情形。《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

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了投标

人串通投标的几种情形,即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

编制;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不同投标人的

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不同投标人的投

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

互混装;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投标人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均视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某教学仪器设备采购项目,A供应商中标,中标后A供应商将项目中涉

及的部分家具采购分包给B供应商,B供应商又分包给了C供应商,C

供应商供货安装之后,时间过去了半年,B供应商迟迟不付款,并称自

己也没有收到A供应商的项目款,而A供应商称因为采购单位还未支

付款项。由于事先合同中并未约定资金支付事项,为此C公司很苦恼。

采购项目分包应注意哪些事项?项目分包之后,能否再一次进行分包?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

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标、成交

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

担责任。

87号令第三十五条作出更为细化的要求,即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规

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

工作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

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并且不得再次分包。

因此,上述案例中,B公司再次分包,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投标供应商尤其需要注意的是,招标文件关于分包的规定,避免给自身

造成不必要的麻烦或损失。例如,分包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分包的金额

是多少、对第三人的资质有哪些要求以及分包项目资金如何支付等。

A供应商买了招标文件,后来因为种种因素最终没参与项目投标,项目

中标结果公示之后,A公司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请问A公司可以对中

标结果进行质疑吗?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明确提出,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

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

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

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

届满之日。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购买了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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