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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i健康定期重大疾病保险_重大疾病定期保险合同6篇
篇1
重大疾病定期保险合同
一、合同概述
本合同由投保人(以下简称“您”)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签订,约定您投保新华i健康定期重大疾病保险,本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二、保险对象
本保险适用于符合投保条件、年龄在保险接受范围内的个人。
三、保险责任
本公司对在保险期间内,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四、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按照本公司的相关规定确定,具体数额请在保险单上查看。
五、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约定的年限,具体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日期为准。
六、重大疾病定义及认定
1.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疾病:癌症、心脏病、中风等(具体疾病列表详见附件)。
2.重大疾病认定需符合医学诊断标准,且需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
七、投保人义务
1.您有义务如实告知本公司的询问,如实填写投保单。
2.您有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3.您有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本公司的义务。
八、保险人责任
1.本公司承担保险责任,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2.本公司有权对理赔申请进行调查和核实。
九、合同解除与终止
1.本合同自保险期间届满时自动终止。
2.在合同期间,您不得解除本合同,除非经过本公司同意。
3.若发生您违反合同义务的情况,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十、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本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条款
1.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规处理。
3.本合同的修改和解除,必须经双方书面同意。
以下是合同的签字部分:
投保人(签字):__________日期:____年__月__日
保险公司(盖章):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期:____年__月__日
附件:重大疾病列表及医学诊断标准……等(具体内容和格式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和优化)
篇2
重大疾病定期保险合同
一、合同概述
本合同(以下简称“保险合同”)由投保人与本保险公司订立,用以规定双方关于新华i健康定期重大疾病保险(以下简称“本保险”)的权利和义务。本保险合同旨在提供给投保人一定的保障,对于被保险人因罹患重大疾病的医疗费用支出提供经济支持。
二、定义和解释
1.重大疾病:指合同中列明的疾病,且在医学上被明确诊断的疾病。
2.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的个人或组织。
3.被保险人:被保险合同保障的个人。
4.保险期间:本合同规定的保险起始日期至终止日期。
三、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用
1.保险金额:根据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的保额确定。
2.保险费用:投保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方式支付保险费。
四、保险责任
1.在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罹患合同中列明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2.保险金的给付将用于支付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五、合同期间与终止
1.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根据投保人的选择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合同可在以下情况下终止:保险合同到期、投保人支付全部保险金、保险合同解除等。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1.投保人应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并支付全部保险费。
2.被保险人应在确诊罹患重大疾病后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七、保险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2.保险公司有权要求投保人提供与保险索赔相关的证明文件。
八、免责条款
1.投保人的欺诈行为、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导致的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2.本合同规定的免责条款详见合同内容。
九、争议解决
1.本合同的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如双方发生争议,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条款
1.本保险合同一式两份,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各持一份。
2.本保险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3.本保险合同的所有修改和补充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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