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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公共经费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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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公共经费管理办法

根据《民法典》、《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和《**花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为规范小区治理,结合小区实际情况,特制定《**花园小区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工作经费管理

第一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活动的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经费筹集、管理、使用由业主大会决定。

第二条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来源于以下两部分:

(一)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分配的小区公共收益中业主委员会经费预算。

(二)有关方面自愿捐赠或赞助收入。

第三条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会议开支;

(二)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

(三)组织小区业主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经费;

(四)业委会成员及有关人员的工作津贴;

(五)聘请中介咨询机构的咨询服务费、律师费、审计费等;

(六)公共应急费用;

(七)业主委员会权限范围内,并经过会议研究决定的其它费用。

第四条业主委员会成员不得领取劳动报酬,业主大会可根据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情况,给予适当工作津贴,津贴的项目及标准:

(一)固定津贴:

1.工作津贴:业主委员会成员处理**花园公共日常事务的工作津贴。

2.出勤津贴:业主代表、热心业主、志愿者参加业主大会、业委会、居委会、街道等组织的各种会议及服务;参加事关小区全局的公共事宜的考察、活动和管理;撰写业主大会、业委会相关文件、资料洽谈、诉讼函、办理小区公共事务等出勤津贴。每人每天50元,每月总出勤津贴累计不得超过6天,超过不再计发;对于线下投票守摊的业主代表、热心业主、志愿者每人每天80元,每次业主大会固定投票点人员津贴累计不得超过10天,超过不再计发。对于扫楼的业主代表、热心业主、志愿者每人每次20元,每次业主大会扫楼人员津贴累计不得超过20次,超过不再计发。

第五条经费使用的审批权限:

(一)主任或副主任审批2000元以下的单项开支。

(二)2000元至10000元以下的单项开支须经二分之一以上业委会成员签字同意;10000元至20000元以下的须经全体业委会成员签字同意,并以会议决议方式方可开支;20000元及以上的开支须经业主大会法定表决通过方可开支。。

(三)单项开支超过10000元的均需进行三方比价,单项开支超过50000元的必须进行招标。

所有开支应及时向业主进行公示。

第六条经费报销的基本要求:

经办业务真实且经过恰当的审批程序;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报销手续齐全。

第七条经费报销流程:

经办人/报销人填写《费用报销单》→业委会成员、副主任、主任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签字→会计审核《费用报销单》及相关原始凭证→出纳发起付款申请→业委会主任对付款进行审批。

第二章?公共收益管理

第八条小区公共收益来源于以下几部分:

(一)利用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入扣除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服务费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公共场地车位租金的收益、公共区域的广告收益、公共区域设立摊位的租金及其他收益。

(二)有关方面自愿捐赠或赞助收入。

(三)经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表决通过的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收入。

第九条属于小区业主共有的公共收益资金由业委会集中统一管理,资金存入以**花园业主委员会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

第十条银行账户管理

(一)**花园业主委员会银行账户只能存入小区业主共有资金,不得出租和出借,严禁向任何单位及个人借款或为任何第三方提供担保,不得有银行定期存款外的任何风险投资活动。

(二)业主委员会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注销必须经业委会半数以上委员通过方可进行。

第十一条银行预留印鉴管理

(一)业主委员会银行账户在银行的网银盾由除业委会主任和副主任外的专人保管。

(二)业委会主任私章由主任保管。

第十二条公共收益的使用和分配。

公共收益主要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列支业委会工作经费、业主现金分红、小区环境整治费用。为确保小区公共事务管理有效、环境不断改善、业主持续有获得感,每年对公共收益按所得收入扣除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服务费和税金后,公共收益结余金额的分配使用预算原则上按以下比例进行:

(一)当年公共收益的结余金额按比例不超过35%用于业主现金分配,由业主委员会提出当年具体的年度分红预算方案,并按照业主户数、面积计算经公示后组织发放。

(二)当年公共收益的结余金额按比例不超过50%用于当年或以后年度公共设施设备中大修、改造、更换等小区环境整治。小区环境整治费用审批权限、报销的基本要求、报销流程参照经费使用相关规定。单项开支超过10000元的均需进行三方比价;单项开支超过50000元的,由业委会公开征求全体业主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整治项目和整治方案并经公示后组织公开招投标进行实施。实施结果纳入业主委员会任中、离任审计或专题审计内容,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的指导监督下委托有资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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