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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鑫福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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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2016〕两全保险0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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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鑫福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鑫福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鑫福一生

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

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

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

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日止。

第四条祝福金领取年龄和领取日

祝福金领取年龄分为四十周岁、四十五周岁、五十周岁、五十五周岁、六十周岁、六十五

周岁、七十周岁、七十五周岁、八十周岁和八十五周岁十种,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其中一种

作为本合同的祝福金领取年龄。祝福金领取年龄一经确定,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本合同的祝福金领取日为本合同的祝福金领取年龄的年生效对应日。

第五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年满三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祝福金领取日前,若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5%给付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约定的祝福金领取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

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2%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祝福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祝福金领取日,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

付祝福金。

三、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祝福金领取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

付身故保险金:

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为十八周岁及以上,且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身故,

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0%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

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本合同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于祝福金领取日起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

国寿鑫福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第一页)

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2.本合同现金价值。

第六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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