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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附加鑫易宝意外身故定期寿险条款.pdfVIP

国寿附加鑫易宝意外身故定期寿险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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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2014〕定期寿险014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附加鑫易宝意外身故定期寿险利益条款

第一条附加合同构成

国寿附加鑫易宝意外身故定期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本公司所认可的人

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附加鑫易宝意外身故定

期寿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基

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

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本附加合同的投保范围与主合同相同。

第三条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相同。

第四条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轨道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持有效客票乘坐合法经营客运业务的轨道交通工具(包

括火车、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磁悬浮列车)在车厢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上述意外伤害发

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

险金额的300%给付轨道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二、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持有效客票乘坐民航飞机,自踏入航班班机的舱门起至

抵达目的地走出航班班机的舱门为止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

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0%给付航空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轨道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均只给付一次。

第五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轨道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和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猝死;

二、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

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者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或服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九、交通工具自始发地出发以后、未到达目的地之前,被保险人在火车等轨道交通工具的车厢

外部或飞机的舱门之外所遭受的意外伤害;

十、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十一、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十二、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国寿附加鑫易宝意外身故定期寿险利益条款(第一页)

十三、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

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附加

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方式和交费期间与主合同相同。

第七条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

申请轨道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和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

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5.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八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本附加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在要求解除主合同的同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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