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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7_T 4669-2023 村(社区)议事协商工作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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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37/T4669—2023

村(社区)议事协商工作指南

Guidancefordiscussionandconsultationinurbanandruralcommunities

2023-11-14发布2023-12-14实施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37/T4669—2023

I

目次

前言 II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议事协商主体 1

4.1主体范围 1

4.2主体确定 1

5议事协商内容 2

6议事协商形式 2

6.1线下协商 2

6.2线上协商 2

6.3线下、线上相结合的协商 2

7议事协商程序 2

7.1提出议事协商事项 2

7.2确定议事协商议题 3

7.3公布议事协商信息 3

7.4组织开展议事协商 3

7.5形成议事协商成果 3

8协商成果运用和监督 3

9议事协商档案管理 3

附录A(资料性)村(社区)议事协商指导目录 5

附录B(资料性)议事协商事项登记表 12

附录C(资料性)议事协商会议流程 13

附录D(资料性)议事协商会议记录表 14

参考文献 15

DB37/T4669—2023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山东省民政厅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

DB37/T4669—2023

1

村(社区)议事协商工作指南

1范围

本文件提供了村(社区)议事协商的主体、内容、形式、程序、成果运用和监督、档案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建议。

本文件适用于村(社区)组织开展议事协商活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A/T22归档文件整理规则

3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议事协商主体

4.1主体范围

4.1.1议事协商工作在村(社区)党组织主导下开展,其他议事协商主体包括但不限于:

——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村(居)民代表、村(居)民小组组长;——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基层群团组织、社区社会组织;

——涉及利益的党员、村(居)民、外来人员、驻村(社区)单位(组织);

——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组织;——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构;

——涉及利益的其他个体、群体或组织。

4.1.2根据议题需要,可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团组织负责人、群众代表、社会工作者、老党员、老干部等列席。

4.1.3对于专业性较强的协商议题,可邀请专业人士、第三方机构提供参考意见。

4.2主体确定

根据协商议题确定协商主体:

——涉及村(居)民个体之间、村(居)民小组内部的事项,由村(社区)“两委”、村(居)民小组长共同选择确定协商主体;

——涉及两个以上村(居)民小组的事项,由村(社区)“两委”选择确定协商主体;

——涉及两个以上村(社区)或超出村(社区)“两委”协调范围的事项,由乡镇(街道)选择确定协商主体。

DB37/T4669—2023

2

5议事协商内容

5.1议事协商内容主要包括:

——法律法规规定由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决策的事项;——涉及村(居)民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

——村(居)民反映强烈、迫切要求解决的实际困难问题和矛盾纠纷;——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重点工作部署在村(社区)的落实;

——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要求协商的事项;

——各类议事协商主体提出协商需求的事项。

5.2以下内容不纳入议事协商范围:

——党的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事项;

——上级党组织、政府已有明确要求或已明文规定必须执行的事项;——其他不宜纳入协商范围的事项。

5.3村(社区)议事协商事项参照县(市、区)确定的村(社区)议事协商目录,县(市、区)未公布目录的,可参照附录A。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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