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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意思自治原则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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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意思自治原则研究

摘要:国际私法的自治原则主要用于解决国际合同纠纷中的法律问题,但是,随着国际私法理论实践的不断探索渗透,其适用范围逐渐被拓展扩大,日迈月征,人们利用其来解决动产物权、婚姻继承、代理信托以及知识产权等涉外民商纠纷领域。而我国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伴随着2011年4月1日正式实施的《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及《关于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陆续出台实施,被了新的生命和活力。但通过诸多涉外民商案件的实践检验,发现该在具体适用过程中存在着不如意的地方,如对于“一般规定”的错误理解以及错误适用,法院在具体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诸多逻辑混乱以及推理粗糙等等。为了精准把握意思自治原则的精髓所在,使其能够更好服务于涉外民商案件中的纠纷,国际私法自治原则的相关规定中存在的问题予以剖析,进而为我国完善私法自治原则夯实基础。

关键词:国际私法意思自治原则《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引言

国际私法理论的中枢所在即为意思自治原则,因为其独树一帜的存在方可将私法与公法区分开来,个人自治和自我发展是国际私法理论区别于其他法律的根本所在,充分彰显和尊重个人的意志是其核心的内容。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当中最为基本的一项原则,它主要体现出来的要意就是处于平等地位的涉事主体之间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充分享有自由自主决定依据自己意志进行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分配和相关责任的分担,任何他人以及组织无权进行干涉。国际私法因其调节工作对象的特殊性,意思自治原则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基本原则正在积极的扮演着自己所承担的角色。随着人类物质文明以及精神文明的高度发展,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成为人们越来越离不开的重要的处理涉外纠纷的一把利器。并展现出强大的生命力,对于未来打造法制社会、健全市场经济以及法律趋同化的建设意义重大。

一、国际私法意思自治原则概述

意思自治原则的概念

随着经济规模的扩大,各国之间产生了频繁的贸易往来,在平时的国际案件中,国际合同的数量变得越来越庞杂,也越来越重要,在一些国际案件中,案件当事人有权通过协商手段在出现意见分歧难以达成一致时,可以本着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来支配其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每当发生合同履行相关的案件纠纷时,一般来说,法院或仲裁机构首先会优先选用合同履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的选择作为法院审理案件的合同准据法,之后再进行相关权利以及义务的确定。

意思自治原则的缘起

国际司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的现代雏形萌芽于16世纪的欧洲。这是基于当时诸如法国等欧洲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此时的工商业贸易已经发展到了空前的境界,已经具备了向海外市场拓展经济市场的能力,尤其是处于法国南部的港口城市急需疏通与西班牙、意大利,甚至亚洲、非洲一些国家或地区的海外贸易市场,出于商业的蓬勃发展迫切需要自治原则用以解决其商贸活动中出现的纠纷问题。而当时的西欧、法国以及意大利等国之间的法律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因此,根本无法满足他们之间商业贸易发展的需要。就当时的法国来看,其法律的选择适用悬殊太大,就其南部的成文法地区,罗马法和当地的习惯法并驾齐驱都被广泛适用。而在法国的北部地区,绝大部分在适用习惯法,但是这种习惯法又被分为一般习惯法和地方习惯法,而其地方的封建势力一般都会适用有利于自己的属地法律体系,都希望在发生相关的商务纠纷或者其它相关法律冲突事务时,可以适用本地法,这种做法严重地阻碍了当地经济的发展。让本应极速成长的经济体量停步不前。正是由于这种内外交困的大趋势,诞生了杜摩兰和他的关于集权统一以及法律统一的相关理论。

杜摩兰将维护集权的统一和法律的统一作为自己毕生追求的目标,并通过其的《巴黎习惯法评述》一书中坚决呼吁法国各地区的法律应当统一执法标准。他的中心思想在于将法则具体划分为:人法、无法以及行为法,这种划分只有在执法依据为直接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时才有效。与此同时,他也是第一位提出将当事人的住所地的法律作为涉外民商案件中确定准据法的一个重要的影响因素来考虑。他同时还建议案件审理法官在确定合同准据法时,应综合考虑案件中的合同签约地、以及案件当事人双方的具体住址等影响案件审理的其它必要条件,案件当事人具有自由选择的权利。他的《巴黎习惯法评述》一书中有这样的描述:曾经的住址地合同应该适用于当事人,而当事人对其合同没有任何形式的明确选择时,案件辖区法院应该基于整个纠纷案件的各种线索来推断当事人想要选择的法律。也就是说在涉外民商纠纷案件当中双方当事人可以按照自愿的原则自由协商双方都能够接受的法律习惯作为纠纷案处理的准据法,如果案件双方当事人没有达成明确的协议,辖区法院可以按照案件的整体情况来确定准据法。经过多年的发展实践,杜摩兰的学说最终发展成为国际法律界普遍认同的准则,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意思自治原则。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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