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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协议法律制度(三)
第二单元协议的履行
【考点4】代位权(P75)(案例分析题、案例分析题、案例分析题)
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
1.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导致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权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解释1】债务人的懈怠行为必须是债务人“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解释2】所谓“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祈求权和劳动酬劳、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顿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祈求权等权利。(多选题)
【例题1·多选题】债权人甲认为债务人乙怠于行使其债权给自己导致损害,欲提起代位权诉讼。根据协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债权中,不得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有()。()
A.安顿费给付祈求权
B.劳动酬劳祈求权
C.人身伤害赔偿祈求权
D.因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祈求权
【答案】ABCD
【例题2·多选题】甲对乙享有50000元债权,已到清偿期限,但乙一直宣称无能力清偿欠款。甲经调查发现,乙对丁享有3个月后到期的7000元债权,戊因赌博欠乙8000元;此外,乙在六个月前发生交通事故,因事故中的人身伤害对丙享有10000元债权,因事故中的财产损失对丙享有5000元债权。乙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乙对其享有的债权都怠于行使。根据协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甲不可以代位行使的债权有()。
A.乙对丁的7000元债权
B.乙对戊的8000元债权
C.乙对丙的10000元债权
D.乙对丙的5000元债权
【答案】ABC
【解析】(1)选项A:假如债务人的债权未到履行期或履行期间未届满的,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2)选项B: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合法债权,债权人才能行使代位权,赌债不属于合法债权;(3)选项C: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如人身伤害赔偿祈求权),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
2.代位权诉讼
(1)债权人是原告,次债务人是被告,债务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
(2)假如债权人胜诉的,由次债务人承担诉讼费用,其他必要费用则由债务人承担。
(3)代位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代位权行使的法律效果
(1)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对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2)债权人的债权就代位权行使的成果有优先受偿权利。
(3)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4)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考点5】撤销权(P76)(案例分析题)
撤销权,是指债务人实行了减少财产行为,危及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祈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处分行为的权利。
1.可撤销的行为
(1)债务人放弃债权(到期、未到期均可)、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对债权人导致损害。
(2)债务人免费转让财产,对债权人导致损害。
(3)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对债权人导致损害,并且受让人懂得该情形。
【解释1】(1)债务人的免费行为(放弃债权、免费转让财产),不管第三人善意还是恶意,均可撤销;(2)债务人的有偿行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第三人恶意时才可以撤销。
【解释2】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70%的,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价格高于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30%的,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解释3】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可以到期,也可以未到期,但债权人对债务人必须享有有效债权。
【解释4】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2.撤销权行使的期限(案例分析题)
撤销权应当自债权人懂得或者应当懂得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解释】5年期间为除斥期间(不变期间),不合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3.撤销权诉讼
(1)债权人为原告,债务人为被告,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
(2)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合适分担。
(3)撤销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行使撤销权的法律效果
(1)一旦人民法院确认债权人的撤销权成立,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即归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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