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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2012〕护理保险029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康顺护理保险利益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康顺护理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康顺护理保险利益条款(以
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
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
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
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第四条护理保险金领取方式
护理保险金领取方式分为年领和月领两种,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
护理保险金领取方式。护理保险金领取方式自护理保险金首次给付日起不得变更。
第五条护理保险金领取年限
护理保险金领取年限分为五年和十年两种,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
护理保险金领取年限。护理保险金领取年限一经确定,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第六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护理保险金
被保险人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护理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本公司于护理保险金首次给付日及以
后的年给付对应日(或月给付对应日)按保险合同载明的护理保险金领取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
护理保险金,直至约定的领取年限届满,本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约定的领取年限届满前
身故,受益人可继续领取未满年限部分的护理保险金直至约定的领取年限届满,本合同终止。
二、疾病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护理保险金首次给付日前因疾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
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
1.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本合同现金价值。
三、豁免保险费
在本合同交费期间内,被保险人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护理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本公司于护理
保险金首次给付日起豁免以后相应各期应交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七条护理保险金给付条件
本合同所述护理保险金给付条件,是指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
八十日后因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疾病或疾病状态(无论一种或多种)导致其达到本合同约定
的护理状态,并自该疾病或疾病状态被确诊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该疾病或疾病状态仍处于本
合同约定的护理状态。
前述自该疾病或疾病状态被确诊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被保险人仍处于护理状态须经二级以
国寿康顺护理保险利益条款(第一页)
上(含二级)公立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诊断或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并出
具证明。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导致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疾病
或疾病状态中的瘫痪或严重脑损伤,不受前述首处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一、疾病和疾病状态
(一)脑中风后遗症: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
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二)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
碍。
(三)瘫痪:指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指肢体的三大关
节中的两大关节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
个下肢。
(四)严重阿尔茨海默病: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
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
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
实。
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五)严重脑损伤: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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