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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盘问、留置制度刍议

,它只是一种临时性限制人身自由措施;4、实力性。留置措施是由公安机关负责实施,被留置盘问人在留置期间人身失去自由。

很明显,从理论上来讲,留置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近几年来,公安部在一些标准性文件中已经明确成认留置是一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如1998年10月13日公安部批复给北京市公安局的《关于盘问留置时间可否折抵劳动教养期限的批复》(公复字[1998]4号)中就明确指出“在办理劳动教养时,对被劳动教养人实行留置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先期羁押的,其被羁押时间应当折抵劳动教养时间。”

在司法实践上,近年来已经有一些公民对公安机关的留置打算提起行政诉讼,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1999年4月,湖北省鄂州市农夫刘祥安因涉嫌盗窃同村村民的珍宝蚌被鄂州市梁子湖区公安分局留置盘问,后因证据缺乏释放。此后,刘祥安状告该分局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当地两级法院都认为梁子湖区公安分局留置刘祥安的行为是一项行政强制措施,刘祥安有权对公安机关提出起诉。后来经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以梁子湖区公安分局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判决撤销了该分局对刘祥安的留置打算。

成认留置是一项强制措施,既是法学理论的成功,也是我国依法治国方略和三个代表重要理论深入人心的必定结果。然而,留置作为一项行政强制措施,就必定会产生肯定得法律后果。

二、留置的法律后果

1、被留置人有寻求法律救济的权利。我国公民的人身自由受我国宪法和法律的爱护,对违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公民有权寻求法律救济。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公民“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害公民权列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公民不服留置盘问打算可以要求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对于因错误留置而患病人身和财产损失的,有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行政复议条例》第9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以下详细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二)对被限制人身自由或者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以下详细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国家赔偿法》第3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以下侵害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实行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上述法律规定充分说明,被留置盘问人对错误的留置打算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和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同时,被留置人还应当享有知情权,申辩权,以及获得法律帮忙权。如聘请律师供应法律询问。

2、留置时间可以折抵其他惩罚。《人民警察法》对于留置盘问时间可否折抵其他惩罚(比方治安拘留、劳动教养或刑期)只字未提,而公安部又前后作出了两个自相冲突的解释。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执行〈人民警察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对被盘问人依法实行刑事拘留或者治安拘留的,其留置时间不予折抵”。而其1998年10月13日批复给北京市公安局《关于盘问留置时间可否折抵劳动教养期限的批复》(公复字[1998]4号)中明确指出:“在办理劳动教养案件时,对被劳动教养人实行留置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先期羁押的,其被羁押的时间应当折抵劳动教养时间。羁押一日折抵劳动教养一日。”虽然现阶段法律规定还有冲突之处,但应当看到的是,法律进展的趋势是成认留置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并逐步成认留置时间可以折抵其他惩罚。

3、违法留置将可能承担非法拘禁的法律后果。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留置是否构成非法拘禁罪?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已经消失这类问题。2023年某铁路派出所副所长就因违法留置被某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涉嫌非法拘禁罪提起公诉,某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判处罪名成立,应当担当刑事责任。后虽被二审法院改判无罪,但认定某副所长存在执法过错,并向某铁路公安处发出了司法建议书。

从上面的论述中可以看出,留置作为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将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现在再回到前面讲的另外一个问题:为什么不能将连续盘问等同于留置?正是由于留置有可能引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最不利的后果还会涉嫌非法拘禁。假如将连续盘问等同于留置,势必让连续盘问承担与留置一样的法律后果。前面已经说过,连续盘问是公安机关应用得最为广泛的一种调查手段,在公安机关的日常工作中也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假如让一种调查手段也与一项行政强制措施承担同样的法律后果,那么将极其不利于公安机关日常工作的开展,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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