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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背景下因不可抗力导致情势变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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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0年初爆发的导致很多合同履行出现瑕疵,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亟待解决。法工委将确定为不可抗力事件,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确定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的关系了一元融合模式,形成了由“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合同履行障碍可以适用情势变更规则,双方可以通过再交涉变更合同内容,或是由法院决定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因此实践中需与适用不可抗力规则的情形相区别。两者的区分可采取结果论,即导致合同履行显失公平还是合同履行不能。在解决具体纠纷时,也可借鉴非典时期的案例处理方式。

关键词:不可抗力;;情势变更

引言

2020年初爆发的使得政府出台多项严格的防控强制措施,与此同时也有相当多的民事合同因此遭遇履行障碍,例如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由于道路交通封闭无法按时交付标的物,服务合同中旅客由于居家隔离措施致使合同目的无法达成,贷款合同中债务人因防控期间没有盈利而无法按期还款,租赁合同承租人无法入住或者到期无法搬离等。本身及其导致的防控措施在开始前按照正常人的认识是无法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法工委也认定为“不可抗力”事件,在此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533条规定了必威体育精装版的情势变更条款,将以往构成要件中的“非不可抗力”因素排除了,即“不可抗力”事件也可构成情势变更。在此确立了情势变更规则和不可抗力规则一元融合模式。在背景下,如何正确合理适用两种规则成了需要面对的问题,笔者将通过对比不可抗力规则与情势变更规则论述作为不可抗力事件适用情势变更规则的情形。

一、与情势变更

“不可抗力”事件的认定

虽然国家法工委将定性为不可抗力事件,但是合同违约方是否可以根据不可抗力规则来减责或免责,仍是要根据对合同履行结果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根据《民法典》第180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由此可见,构成不可抗力需要具备三个要素,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其中“不能预见”属于时间要素,在时间维度上,根据本次发展的时间轴,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在2020年1月20日发布公告将病毒认定为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控制政策、预防措施之日起,我国正式开始,这对合同当事人对于本身的“可预见性”有重大意义。其次,2020年1月23日后,各省陆续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各省政府下达了一系列“封城令”、“回乡人员隔离14天”等强制措施,以及各街道、社区在后续实施的

“封闭管理”等防控的举措都对当事人能否以不可抗力作为抗辩理由产生决定性影响。实践中会出现,在初期2019年底到2020年初这段时间,一般人对于的认识并没有那么深刻和专业,当事人会根据以往的理性认识签订合同,此时是否能认定为为“不可预见”需要结合合同当事人的专业水平、一般人的认知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但如果是在爆发后,合同当事人才签订的例如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延迟履行后以为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减责或免责的法院不应支持。同时需要注意的是,为了维护交易公平,保护守约方的合法利益,如果是在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违约方也是不能以此进行抗辩的。在空间维度上,各省的防控严峻程度不尽相同,在地广人稀的西藏或是新疆等地,病毒传播速度较慢,确诊人数较少,政府强制措施较宽松的地区,其认定标准是不同于武汉等严峻地区的。对于“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属于结果要素,不能避免是指对于不可抗力事件本身,当事人即使采取了必要的措施也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但还是无法阻止事件的发生。对于何为“不能克服”理论上有两种争议,第一种认为这里不能克服的对象是不可抗力事件本身,例如本次的,其发源直至今日也没有定论,那么就能当然的认定这次属于“不能克服”的范畴。第二种认为不能克服的对象包括事件以及事件产生的影响或者造成的损失,例如本次期间政府采取的管制措施,出台的政策意见等,或者标的物无法交付等。笔者认为第一种的弊端在于如果认为“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对象都是事件本身,而不包含事件所产生的影响造成的损失的话,那么立法者将其区分为两种情况的原因是什么,这明显与立法者的本意相悖

[1]。而且这样会使不可抗力规则运用的范围过于广泛,即只要有自然灾害等情况发生,那违约人大概率能规避责任,这样做不利于交易稳定。笔者认为合理的看法是第二种,因为如此“不能避免”是对应不可抗力事件本身,而“不能克服”对应的是事件发生后的不利后果,在时间发展上概括得更为全面,对适用不可抗力规则进行抗辩的条件也会更为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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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规则的认定

情势变更规则规定在《民法典》533条,内容是“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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