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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内侵权责任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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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现实生活中不乏婚内侵权行为,配偶一方以另一方为被告提起侵权之诉的情况经常出现,但我国现有立法并没有直接规定夫妻婚内侵权的相关内容,导致司法实践裁判不一。我国现有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对婚内侵权的保护具有一定的限制性,通过分析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关于婚内侵权行为的界定及责任承担的方式,尝试提出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建立婚内夫妻侵权责任制度的建议,明确配偶权的概念及范围,规定夫妻间具体的权利义务,并完善夫妻财产制度,在夫妻共同财产中以损害赔偿的数额为限,将该部分财产划归受害一方个人所有,其他财产仍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共有,从而保证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得到有效的执行。

关键词:夫妻婚内侵权行为;侵权责任;夫妻财产;离婚损害赔偿

夫妻婚内侵权责任研究

引言

现实生活中,夫妻之间时常发生婚内人身侵权、婚内财产侵权的特殊情形,许多夫妻基于种种复杂多变的原因,在反复考虑或权衡利弊后并不愿意走到解除婚姻关系这一步。受到“男尊女卑”、“夫妻一体主义”等传统思想的长期影响,人们普遍认为夫妻之间的矛盾不应该受到法律过多的介入,在配偶一方遭受另一方不足以导致婚姻关系解除的侵害行为时,受侵害一方往往选择沉默和隐忍。实际上,法律及社会将更多的关注度放在夫妻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中,对夫妻之间的侵害行为的法律规范较为模糊,主要通过行政或刑事手段予以保护,且救济范围受到一定限制,那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能否有民事方面的法律救济途径,成为了一个等待解决的问题。处在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并不因存在合法的配偶身份关系而当然地享有因侵权行为导致损害赔偿的法律豁免权,作为一个具有独立自主人格的民事权利主体,当他合法的民事权利遭受到损害时,完全有权利获得法律的保护,不能仅因为双方处于婚姻关系状态,就忽视法律对配偶一方对另一方实施侵害行为的否定性评价。根据现行《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受侵害一方只有在选择离婚诉讼的情况下,其提出的离婚损害赔偿才有可能得到支持,且仅限于法律规定的几种情形,婚姻关系与权利救济二者只能择其一。对于想维系夫妻关系又想得到损害赔偿的受害配偶一方的保护力度明显过于薄弱,请求侵权方承担赔偿责任不应该以离婚为前提条件。就此,我国是否应该建立婚内夫妻侵权责任制度,以及如何建立该制度,在民法典实施背景下值得深入探讨与思考。

婚内侵权责任概述

婚内侵权责任的界定

我国现行法没有对发生在夫妻之间的侵权责任作出特别规定,亦没有对婚内侵权行为以及侵犯何种权利作出明确规定,婚内侵权行为还不是一个能够得到民事法律救济的独立事由,这间接导致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难以认定何种行为属于夫妻婚内侵权,法官无法直接适用法律规定追究侵权一方的法律责任。虽有众多学者对其进行过讨论与研究,但至今都没有对婚内侵权进行统一界定。在学术界的众多讨论之中,有观点认为,婚内侵权的对象只限制于夫妻之间的“配偶权”,例如夫妻同居权、夫妻忠实义务、家庭地位平等权等,虽然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中并未规定“配偶权”的内容。另外还有学者认为婚内侵权行为所侵害的对象除了特殊的配偶权利外还有一般的人身、财产权利。具体而言是指处在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的夫妻之间,一方违背法定的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通过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侵害另一方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利,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行为。[1]笔者认为,婚内侵权责任是指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男女二人形成夫妻关系,在关系延续期间内双方中的一方因过错行为使另一方所享有的合法人身、财产权利以及特殊的配偶权受到侵犯损害,而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婚内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根据《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成立一般侵权,有其必须符合的以下四个条件:发生损害结果;行为违反法定义务;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侵权人有过错。婚内侵权行为在成立条件的构成上与现行法律中关于一般侵权的构成要件基本相同,但是在细微处有着些许的特殊性。

1.损害事实的存在

没有损害事实,则没有侵权行为,也就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侵权结果主要有人身损害、物质损害和精神方面的损害,只要受害者发生了实际的损害,就可以认定为满足婚内侵权的客观要件,不一定需要造成婚姻当事人事实上的情感破裂,比如单纯财产上的损失就不一定会造成感情上的创伤,但也是损害事实的存在表现。

2.行为具有违法性

行为违法是担责的前提,判断行为人是否需要对损害结果承担责任,首先需要判断行为是否存在,其次需要证明行为在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具有违法性。配偶一方做出了使对方人身、财产或配偶身份利益受到侵害的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性,但是对行为类型的讨论上需要进行一定的区分。在现行的《民法典》中规定了,违法的侵权行为的存在是行为人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的前提和基础,其中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形式。婚内侵权在行为的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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