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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生活垃圾分类设施一收集设施
一、一般规定
1.1垃圾收集设施包括垃圾收集点、垃圾收集站、可回
收物回收站点、
大件垃圾暂存点。垃圾收集点可以采用垃圾收集容器、
垃圾收集亭()等形式设置。
1.2垃圾收集设施在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有效控制噪
声、污水、臭气和
垃圾等二次污染,并满足消防安全要求。
1.3新建、改扩()建项目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
及环境卫生工程
项目规范等相关标准配套建设垃圾收集设施,并与建设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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