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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全文(202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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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全文(202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整洁、安全、和谐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地区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相关监督管理。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实行专业化、市场化管理。

第四条本地区物业管理实行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企业服务、业主自治的管理模式。

第五条本地区物业管理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业主与业主大会

第六条业主是指依法拥有物业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自治组织,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业主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二)决定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三)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制定和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等规章制度;

(五)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重大事项;

(六)决定物业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七)监督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

第九条业主大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召开:

(一)业主委员会提议;

(二)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

(三)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情况。

第十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过半数以上参加,会议作出的决定应当经与会业主的过半数以上通过。

第三章物业管理企业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与物业管理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四)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业绩。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照本条例和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实施物业管理;

(二)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三)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

(四)保障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施的正常运行;

(五)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和意见;

(六)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消防等工作。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与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四章物业服务与收费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一)物业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

(二)物业环境的清洁、绿化;

(三)物业公共秩序的维护;

(四)物业维修费用的收取和使用;

(五)物业服务质量投诉的处理。

第十六条物业服务费用应当根据物业服务的性质、内容、质量等因素合理确定,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费用应当按月收取,业主可以提前预交。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降低服务质量。

第五章物业维修资金

第十九条物业维修资金是指用于物业维修、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二十条物业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专款专用;

(二)公开透明;

(三)民主决策。

第二十一条物业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经业主大会决定。

第二十二条物业维修资金的筹集标准由业主大会决定,可以按月、按季或者按年筹集。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市人民政府设立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物业管理政策、规划;

(二)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经营活动;

(三)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四)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会员企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有权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物业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物业管理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以罚款:

(一)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

(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降低服务质量;

(三)未按照规定公开物业服务费用收支情况。

第二十九条业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以罚款:

(一)拖欠物业服务费用;

(二)破坏物业设施设备;

(三)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从事违法经营活动。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成立的物业管理区域,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调整。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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