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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责任制度的建构研究

一、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分析

所谓法律责任,不仅是法的主要制度,还是法的根本构成要素。不管是在正值的行使权力,充分实现权利,还是切实的对义务进展履行,公正的对纠纷进展解决,归根结底而言,根本上全是法律责任。不行否认,要想对经济法理论进展完善,就肯定要有自己的责任理论,科学的经济法制度更应当要有自己的责任制度。关于在市场标准与宏观调控领域所发生的违法行为,对其法律责任如何全面地绽开追究,事实上已经是存续很久的问题了。尤其是中国参加世界贸易组织,成为其成员国之后,关于如何追究涉及到市场主体的责任问题要解决外,关于国家调制行为合法性的审查问题也需要进展解决。这些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制度上都需要做出适当的回应。所以,现实的需求便显得更加迫切了。

(一)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可能性。从经济法领域存在自身独立的法律责任形态和存在着自身独立的法律责任形式等角度动身,将我国经济法上的独立经济法责任制度与理论建立起来是完全有可能的。由于独立的经济法责任制度与理论的建立的前提条件就是只要有经济法责任的客观性还存在着。

我国法学家曾经指出,由于存在着违反法定义务或者侵害法定权利而引发的问题需要解决,其归根结底就是法律责任,需要特地部门对其进展认定。就其法律关系而言,是有责主体的,且带有直接强制性的义务。也就是说,由于其违反了第一性法定义务,所以其次性义务也被招致而来。既然,经济法已经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有自身独特的调整对象。在这种状况下,经济法律法规就肯定会规定好经济法主体的各项权利与义务,且对违反经济法义务的法律责任进展适当的规定。从更深层次来看,根据一般的法学理论,既然经济法是一个自身独立的法律部门已经被成认了,那么便可以做出与之相适应的推知,在经济法的领域中,同样客观存在着法律责任。就是否存在经济法责任的独立责任形态而言,主要有两种不同的看法。有些人认为经济法责任主要直接急用的是三类传统的责任形态,分别是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即对经济法责任的独立责任形态予以否认;有些人则对传统的责任形态的简洁综合予以否认,特殊强调经济法应用要有自身独立的责任形态。虽然,对经济法的责任形态进展科学确实定,必有一套比拟科学合理的方法,也要有综合考虑的经济主体、宗旨、理念以及调整对象等。但是,我们不能否认的是,经济法自身独立的法律责任形态是存在着的。

(二)必要性。从推动经济法在法律体系中的独立地位以及完善经济法的理论体系角度而言,将经济法自身独立的法律责任制度与理论建立起来是完全有必要的。经济法理论体系的构造,应当在经济法调整的范围中,肯定要能与经济内在规律相符合,尽量削减重合缺漏,让构造可以更为清楚。通常状况下,一个较为完善的经济法根底理论体系,调整经济法的主体、调整价值、对象、原则、理念、责任制度以及法律体系、关系、调整方法等都应包括在内。在法律体系中,经济法是否具有自身独立的地位,最主要的是要看经济法是否有自身独特的调整机制与调整对象。在这方面,建立经济法的制度与理论,可以对西方兴旺国家进展适当的借鉴。

二、建构经济法责任制度

所谓经济诉讼指的是我国国有资产的流失、环境公益遭到侵害、消费者公益遭到损害等较为特别的经济领域,是对传统经济诉讼理论的一种拓展与补充,相比拟而言,是一种较为特别的降级诉讼方式。从当前我国目前所处的状况来看,民诉与行政诉讼还不能与经济法独特责任形式的经济诉讼相适应,对经济公益诉讼制度进展完善已经势在必行。

(一)对原告资格予以适当的限定。要做到对诉权滥用的产生进展躲避,就应当严格遵照效益的原则,对原告的资格予以适当的限定。从我国的经济公益诉讼制度来看,将肯定的行政前置程序设置出来是有必要的。这样,便可以对符合效益原则进展适应。所谓行政程序前置,主要是对团体组织提出要求,要求其在提出起诉之前,肯定要先对其主管部门予以通知,通知到达主管机关后,肯定要在规定的时问范围内,对其提出的诉讼中的各种事项做出适当的打算。假如主管机关不能在规定的时问内将打算做出来,团体组织可以进展自行起诉。设置前置程序,不仅可以供应出肯定的缓冲期给国家机关,将其主观能动性充分表达出来;还可以限制原告的资格,对于烂诉的现象做到有效的防止与杜绝,从而更好的对社会资源进展利用。

(二)经济公益诉讼。所谓经济公益诉讼主要是指由于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以及团体组织存在着违法行为,并损害了肯定的社会经济公共利益,从法律角度而言,是准许公民个人或者团体组织将维护社会经济利益作为目的,将诉讼提交给法院,最终让行为违法者对相应的经济责任进展担当的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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