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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水库工程标准化管理工作手册示范文本
制度手册
青海省水利厅
PAGEII
目录
TOC\o1-3\h\z\u1安全管理类 1
1.1注册登记 1
1.2安全鉴定 3
1.3保护管理 5
1.4应急管理 8
1.4.1工程事故险情报告制度 8
1.4.2防汛值班制度 9
1.4.3防汛应急物资管理制度 11
1.4.4应急预案编制及演练制度 12
1.5安全生产 14
1.5.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4
1.5.2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 15
1.5.3安全生产事故处置制度 17
1.5.4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 18
2运行管护类 19
2.1工程检查 19
2.2雨水情测报制度 22
2.3大坝安全监测制度 24
2.4监测资料整编制度 26
2.5维修养护 27
2.6调度运行 29
3综合管理类 31
3.1责任制 31
3.2教育培训 32
3.3档案管理 33
3.3.1档案资料收集 33
3.3.2资料归档制度 34
3.3.3档案保管 36
3.3.4档案借阅 38
3.4信息化管理 38
3.5网络安全管理 40
3.6生态环境保护 41
3.7年度评价 42
编制说明
1、根据水利部《关于推进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的指导意见》(水运管〔2022〕130号)《水利部运管司关于印发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工作手册示范文本编制要点的通知》(运管函〔2023〕12号)有关规定,按照青海省水利厅标准化工作的要求及安排,为指导水库工程管理单位编制所辖工程标准化管理工作手册示范文本(制度手册),更好地指导各水库工程管理单位明确工程管理的各项工作要求,规范运行管理事项的行为规则,推进标准化管理实施,青海省水利厅组织制定了本示范文本,供各单位在编制水库工程标准化管理工作手册示范文本(制度手册)时参考使用。
2、本示范文本适用于青海省通过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的水库工程标准化管理工作手册示范文本(制度手册)的编制工作。
3、手册主要包括涵盖安全管理类、运行管护类和综合管理类的全部工作事项。制度旨在明确工程管理的各项工作要求,规范运行管理事项的行为规则;各项制度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程规范、相关规定制定或修订,符合本单位实际,具有可操作性;一项管理制度可仅涉及一个管理事项,也可涉及多个管理事项。
4、手册涉及管理事项的工作内容、工作流程和工作要求等均为参考样例,水库工程管理单位应参照本示范文本,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编制《×××水库工程标准化管理工作手册(制度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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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管理类
注册登记
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复查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工作,应遵循《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水政资〔1997〕538号)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复查换证工作的通知》(办运管〔2023〕69号)有关要求。
本制度适用于库容在10万m3以上已建成的水库大坝。所指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等建筑物。
已建成运行的大坝管理单位,应到指定的注册登记机构申报登记。
大坝注册登记需履行下列程序:
(一)申报:已竣工验收或下闸蓄水验收并投入运行的新建水库大坝,在建成6个月内完成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并提供初步设计批复、重大变更批文、蓄水验收批文、竣工验收批文、审批意见表等有效证明材料;已注册登记水库按要求定期复查,重要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要提供初步设计批复、重大变更批文、蓄水验收批文、竣工验收批文、审批意见表等有效证明材料。大坝管理单位或主管部门在全国水库运行管理系统完成注册登记信息填报,上传有效证明材料,其中必填信息应全部填报,选填信息能填尽填。
(二)审核:大坝主管部门审核资料准确、完整性,不符合的可退回申报。
(三)审批:注册登记机构审查核实,确定是否符合注册条件。
(四)汇总发证:对新注册登记、重要基础信息变化的复查变更水库,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总确认,上传省级确认公文,自动生成电子证书。仅其他信息复查发生变化的,完成审核审批流程,换领电子证书。
已建成的水库大坝,6个月内不申报登记的,属违章运行,造成大坝事故的,按《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罚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已注册登记的大坝完成扩建、改建的;或经批准升、降级的;或大坝隶属关系、特征水位、建筑物指标等重要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此后3个月内,通过全国水库运行管理系统,向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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