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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农村小额扶贫贷款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2014版)条款.pdfVIP

国寿农村小额扶贫贷款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2014版)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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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2019〕意外伤害保险10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农村小额扶贫贷款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2014版)利益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农村小额扶贫贷款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2014版)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是由保险

单及所附国寿农村小额扶贫贷款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2014版)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

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

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身体健康、申请并获得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扶贫办)的互

助资金贷款的个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被保险人本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日二

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第四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

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

故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

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0083-2013)(中国保险监督

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号)(以下简称《标准》)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乘

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伤残保

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本公司按最

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

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本公司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

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同一部位

和性质的伤残,不能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三、本公司给付的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

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二、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猝死,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七、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八、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国寿农村小额扶贫贷款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2014版)利益条款(第一页)

九、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对未发生任何保险金给付的,本

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对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退还

本合同现金价值。

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的借款数额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

上载明。

二、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一次交清。

第七条职业或工种变更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时,本公司自接到通

知之日起按其差额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其危险程度增加时,本公司于接到通知后,

自其职业变更之日起,按其差额增收未满期保险费。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但未依前项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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