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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自考电子商务法概论知识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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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我国《著作权法》针对技术措施保护的有关规定:

我国《著作权法》在修订前并没有技术措施的法律技术方面的规定,其他法规虽然有所波及,不过漏洞较多,尚需完善,由于立法时间较早,修订后的《著作权法》根据WCT和WPPT的规定以及发达国家的立法实践,在第四十七条第(六)项规定了技术措施法律保护问题,即“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等所采用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的技术措施的”属于侵权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91.用专利权方式保护计算机软件的重要障碍:

一是软件的关键内容是算法,它更靠近于一种“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措施”,而根据专利权的老式,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措施是不受专利权保护的;二是软件的新奇性、发明性和实用性原则很难确定,以发明性为例,专利权的授予一般规定新的技术方案对同一技术领域一般水平的技术人员具有“非显而易见性”,而计算机程序一经写出,对多数专业人员来说都是显而易见的;三专利权的授予程序复杂,耗时较长,而软件的发展日新月异且数量巨大,冗长的等待时间将使软件不能得到及时保护,丧失宝贵的商业时机。正是由于这些原因,西方各国先后放弃了用专利权保护软件的方式,软件而采用以著作权保护为主的措施。

192.在著作权国际立法的层面上对权利管理信息法律保护的有关规定:

权利管理信息,指附加于作品的每件复制品上或作品向公众进行传播时出现的用以识别作品、作品的作者、对作品拥有任何权利的所有人的信息,或有关作品使用的条款和条件的信息和代表此种信息的任何数字或代码。在著作权国际立法的层面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所制定的WCT和WPPT两个公约对权利管理信息予以了保护。WCT第12条规定,缔约各方应地定合适和有效的法律补救措施,制止任何人明知,或就民事补救而言有合理根据懂得其行为会诱使、促成、便利或偏护对本条或伯尔尼公约所涵盖的任何权利的侵犯而故意从事如下行为,(1)未经许可去除或变化任何权利管理的电子信息;(2)未经许可发行、为发行目的的进口、广播或向公众传播明知已被未经许可去除或变化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或作品的复制品。WPPT第19条就演出和录音制品也作出了相似的规定。

193.软件著作权与老式作品著作权内容的区别:

1)软件著作权的内容与老式作品著作权的内容的区别首先表目前软件著作权人没有展览权、演出权、摄制权等权利,这是由于软件不是文学艺术作品,它的使用不以展览、演出等方式进行。2)《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没有规定软件著作权人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和改编权,这是由于软件首先是一种技术作品,为了推进技术的进步,不应限制他人在已经有软件的基础上开发新的软件。3)复制权无论对老式作品还是对软件都是最重要的权利,但软件的复制形式与老式作品的复制形式不尽相似。4)修订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大幅度缩小了软件合理使用的范围。

194.用著作权方式保护软件的优缺陷:

长处如下:一是著作权的获得以便快捷,大多数国家均规定作品一旦完毕即自动获得著作权,可以使软件开发者的利益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二是软件开发者最重要的利益在于软件的复制发行,而著作权保护的重点正是著作权人的复制发行权;三是软件的著作权保护方式已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接受。缺陷如下:一是用著作权方式保护软件的知识产权也存在突出问题。老式的著作权所指向的客体重要是文学艺术作品,其重要功能是供人们学习、欣赏、没有直接的实用功能;而计算机软件重要是一种技术产品,实用性是其重要特征,因而软件的内容—处理问题的思想、措施和环节是其关键价格所在,而著作权保护的恰恰是作品的体现形式而不是内容。

195.数据库获得著作权独创性条件的重要观点:

不是所有数据库都具有获得著作权的条件,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只有那些在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上体现独创性的作品才能获得著作权,因此,独创性是数据库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必要条件。详细地说,数据库无论是在内容的选择上还是在形式的编排上具有独创性,都可以成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独创性是著作权法对所有作品的基本规定,然而有关汇编作品的独创性,一直就是著作权领域争议最多的问题之一。一种观点认为,只要是独立完毕的作品即具有独创性,对汇编作品来说,只要编者在搜集、选择信息的过程中付出了辛勤快动,作品就应当得到著作权保护。英美法系有所谓“辛勤搜集原则即是这一观点的体现。另一种观点认为,独创性不仅规定独立完毕,并且规定有一定的发明性,因此对电话号码薄、列车时刻表等单纯进行搜集工作就能完毕的作品,不能认为其具有独创性,在而也不能获得著作权保护。从目前的理论讨论和各国的司法实践来看,后一种观点已经成为主流观点,这种观点维护了著作权法的老式理论,但却意味着大量的数据库将被排除在著作权作品之外。

196.用著作权方式保护数据库的重要缺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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