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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校院两级管理办法(共10篇)
目录
TOC\o1-1\h\u108篇一、大学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校院两级管理办法 2
7844篇二、大学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办法 10
24823篇三、大学社会奖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17
30456篇四、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办法 20
16948篇五、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工作管理办法 24
3125篇六、大学教学基本状态数据采集与发布管理办法 25
28865篇七、大学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 28
27232篇八、大学优秀科研成果奖评选奖励办法 34
31466篇九、大学非通用外语语种学生公共外语课程学习办法 38
14217篇十、大学国际学生日常管理办法(试行) 39
大学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校院两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学院在国际合作与交流中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规范各学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促进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的全面发展,依据相关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对外事工作实行归口管理的原则,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以下简称“国际处”)在学校“外事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对全校国际交流工作进行有效组织和科学管理,主要实施校际层面的国际交流活动,并从政策和业务上指导各学院(含市级以上人文学科、重点研究基地和独立设置的处级研究机构,下同)开展院级层面的各项具体合作与交流活动。外事工作的重大事项由学校“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决定。
第三条各学院应明确负责国际合作与交流的分管领导,设立兼职外事秘书,在学校规定的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面开展本单位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在管理业务上接受学校国际处的指导。
第四条国际合作交流旨在通过不同国家与地区的合作和交流,与境外高校在教师交流、学生交换、学术研究、合作办学、国际会议等领域开展交流活动,了解学术研究前沿,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和先进教育理念,提升师资队伍国际化程度,开阔学生视野,实现教育国际化。
第五条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主要包括校际交流工作、留学生工作、外国文教工作、学生派出工作、教师出国项目申报工作、学术交流工作(含国际会议及讲座)、团组出访工作、来访团组接待工作、孔子学院工作、合作办学项目以及其他相关的工作。
第二章国际学术会议及讲座
第六条学校鼓励有条件和能力的学院主办或承办国际学术会议和讲座。
国际学术会议是指参会外国学者、专家来自3个及其以上国家的论坛、研讨会、报告会和交流会等。
学术讲座是指各学院根据自身的学科或专业发展及教学需要,邀请国(境)外专家、学者等专业人员来校进行短期的专题讲座。
第七条举办国际学术会议(含学术讲座,以下同)不得以盈利为目的,要切实贯彻“厉行节约、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八条未经学校批准,任何部门和学院都不得擅自筹备或对外承诺举办国际学术会议,不得发出会议邀请。
第九条学校国际处、科研处等部门具体负责学校国际学术会议申请的受理、审核、申报及管理工作。学院为会议的实施主体,具体负责会议的组织、安排及相关会务工作。
第十条举办会议的学院应当事先向科研处、国际处提交举办国际学术会议的请示并填写《大学举办国际学术会议申请表》,同时提供有关申报材料,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获批准后方可启动会议筹备工作。
第十一条一般性的国际学术会议须于会议举办前2个月上报国际处,但规模较大(外宾规模在60人以上或会议总人数在300人以上的一般性国际会议)的国际学术会议须至少提前3个月报送国际处,征求科研处等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后报学校审批,经学校审批同意后由国际处报市外侨办、市教委、市公安出入境管理处等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主办或承办单位应遵守外事纪律,严格遵守必威体育官网网址制度。不得携带涉密文件、资料参加会议活动。我校与会代表发表的演讲、论文及提供的资料、数据及其内容均须符合可以公开的规定,不得泄露秘密。
第十三条会议承办单位应对与会务工作做出周密安排,注意确保与会代表安全。
第十四条会议筹备和组织过程中,重要涉外事项应及时上报学校协调处理。
第十五条举办单位应在会议结束后两周内向国际处提交书面总结报告。
第十六条与国际学术会议宣传报道相关的文字材料及图文(视频)资料需要对外发布的,经国际处进行初审后,由学校党委宣传部审定。
第十七条短期境外来访人员在学校举办规模较大的学术讲座、报告的,一般应提前10天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院(或学科、科研基地等)、科研处、宣传部、国际处审核批准后进行,涉及敏感话题或学校认为需要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须由国际处按程序报送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未经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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