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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PAGE54页
大学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办法(共10篇)
目录
TOC\o1-1\h\u14507篇一、大学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办法 2
9175篇二、大学实验室安全与卫生监督检查办法 9
24012篇三、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稿) 12
6255篇四、大学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17
24114篇五、大学新媒体平台管理办法 24
24155篇六、大学外国文教专家管理办法 27
4663篇七、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学术不端检测及处理办法 31
8072篇八、大学校园机动车通行和停放的管理办法 32
27414篇九、大学学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34
9056篇十、大学学分制管理实施办法 36
大学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保证我校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和校园环境安全,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大学实验室安全工作委员会领导下,由职能部门领导和相关专家组成大学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小组,负责学校实验室生物安全宏观管理、监督和技术指导。大学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综合实验中心。
第三条涉及生物安全的学院(中心)应成立本单位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小组,落实具体管理人员,以及全院实验室生物安全的运行和规范管理。
第四条各相关学院、实验室必须根据本学科和实验室的特点,制定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的具体制度:生物安全管理制度、设施管理与操作程序、生物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废弃物管理规程、培训与准入、安全自查与事故报告、实验室档案管理制度等,并报学校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章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第五条病原微生物危害等级分类:
根据卫生部《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和农业部《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病原微生物分为四类:
(一)第一类: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非常严重疾病的微生物,以及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微生物。
(二)第二类: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严重疾病,比较容易直接或者间接在人与人、动物与人、动物与动物间传播的微生物。
(三)第三类: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但一般情况下对人、动物或者环境不构成严重危害,传播风险有限,实验室感染后很少引起严重疾病,并且具备有效治疗和预防措施的微生物。
(四)第四类:在通常情况下不会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的微生物。
第六条相关学院应按照国家对实验室生物安全统一的标准和要求进行实验室建设与管理,保证实验室及其活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自觉配合上级卫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工作。学校承担监督的职责。
第七条根据实验室对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并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现将实验室分为一级(BSL-1)、二级(BSL-2)。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二)经所在区卫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备案;
(三)符合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
(四)生物安全防护级别与其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相适应;
(五)制定实验室生物安全手册、生物风险评估等重要文件。
第九条一级、二级实验室不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普通实验室不得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
第十条相关学院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并定期对执行情况进行记录;承担检查和维护实验设施与设备、控制实验室感染等职责。安全管理体系文件须上报学校综合实验中心。生物安全管理体系内容至少应包括:
(一)实验室人员和项目准入制度;
(二)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三)人员健康监护制度;
(四)生物安全检查制度;
(五)实验室人员生物安全行为规范;
(六)事件、伤害、事故和职业性疾病报告制度;
(七)实验室生物危险标识使用规定;
(八)实验室内务管理制度;
(九)实验室菌(毒)种和生物样本安全保管和档案管理制度;
(十)实验室废弃物管理制度;
(十一)实验室消毒隔离制度;
(十二)实验室应急处置预案;
(十三)实验活动生物安全标准操作规程;
(十四)其他必要的管理性和技术性文件。
第十一条实验室保存菌(毒)种和生物样本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制定严格的安全保管制度,做好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进出、储存、领用记录,建立档案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做到“双人双锁、双人领用”。
第十二条生物实验废弃物必须安全处置:
(一)涉及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废弃物,必须先进行高温高压灭菌处理;
(二)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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