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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共10篇)
目录
TOC\o1-1\h\u4341篇一、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2
9313篇二、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9
25909篇三、大学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 12
30558篇四、大学收费管理办法 16
12579篇五、大学教育基金会理事会选举办法 24
10375篇六、大学网络应用系统软硬件管理办法 26
13295篇七、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28
24046篇八、大学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评选及奖励办法 31
22657篇九、大学学生住宿管理办法 35
10121篇十、大学劳务酬金发放管理办法 43
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固定资产是学校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生产、后勤等工作正常进行的重要物质基础。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证我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大学财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的界定;固定资产的添置、使用、评估、调配和处置;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的帐物管理等。
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的基本任务是: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采用行政管理、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办法,对学校固定资产的添置、验收、使用、维护、改变、调剂、更新直至报废的全过程进行综合管理,以达到延长使用寿命、节约维护成本、提高利用效率的目标。
第四条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学校对固定资产实行二级管理体制。由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对全校的固定资产进行统一监督管理,各院、部、处、场、馆等单位为二级单位,负责对本单位使用或占有的固定资产进行日常管理。
第五条资产管理处在固定资产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拟定我校固定资产管理的相关制度;
(二)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管理固定资产,建立《大学固定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并确保其安全运行;
(三)参与编制学校固定资产的添置计划;
(四)参与贵重仪器设备的论证、采购、招标和验收;
(五)负责各类固定资产的登记、建帐,办理固定资产的调剂、处置等审批手续;
(六)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和统计工作,定期与财务处核对资产帐簿;
(七)监督、检查二级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
第六条各院、部、处、场、馆等二级单位,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资产管理人员,负责对本单位使用或占有的固定资产进行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和相关的规章制度;
(二)熟练使用《大学固定资产信息管理系统》;
(三)参与本单位固定资产添置项目的论证、招标、采购和验收等工作;
(四)办理固定资产增加、调剂、处置及对外出租、出借等手续;
(五)组织本单位固定资产的清查和统计工作;
(六)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帐、卡管理。
第七条学校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统一指导学校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和计价
第八条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
(一)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亦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三)比较稀缺的财产,经学校主管部门认为可以列入固定资产的财产;
(四)软件不是固定资产,但单价800元以上的软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九条学校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一)房屋及建筑物:是指学校拥有占有权和使用权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其中,房屋包括办公用房、教学科研用房、学生宿舍用房、职工宿舍用房、食堂、医院、宾馆、附属小学、幼儿园、锅炉房、场馆及其它用房;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运动场、雕塑等;附属设施是指同房屋、建筑物不可分割的、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空调、通讯、水电设备等。
(二)专用设备:是指根据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需要购置的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如电教设备、实验室仪器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三)一般设备:是指学校办公和公务用的通用性设备,如办公家具、计算机、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是指学校拥有和接受捐赠的供教学、科研或收藏、展览、陈列用的各种文物、古玩、字画、纪念物品等。
(五)图书:是指学校图书馆及院系、单位、科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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