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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伤害事件及其防范策略;一、正确认识学校与学生之间 的法律关系;案例:
某校初中学生马某,学习成绩不佳,守纪情况更差。一天他在教学楼里玩球,成心将一个价值300元的吊灯打坏。学校在查明事实经过后,依据学校有关“损坏公物要赔偿和罚款〞的规章制度,对马某作出三点处理决定:
〔1〕给予警告处分;
〔2〕照价赔偿吊灯;
〔3〕罚款300元。;问题:
1.“警告处分〞是学校的什么权力?
2.“赔偿〞反映了学校与学生之间什么关系?
3.“罚款〞是什么性质的行为?
;;;;“特殊的教育管理法律关系〞;学生;
学校法律地位:两种法律关系与两种法律地位
n——参与教育行政法律关系时:学校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教育管理学生、管理教师、授予学位、依法收费〕
n——参与教育民事法律关系时:学校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财产所有与流转:所有权、邻里权、合同关系〕;1.隶属型法律关系或不平等关系;首先,学校与学生之间在教育活动过程中,并不是完全平等的地位,学校为教育活动的更好开展,往往处于主导地位,而学生更多的是服从。
其次,学生的入学并不完全是自愿,尤其是对于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而言,有国家强制力的作用在里面。
第三,学校有在法律法规的权限范围内对学生进行处分的权利。;2.平权型法律关系或平等关系;
;反映了三种法律关系:
1.“警告处分〞:学校有依法对学生进行行政处分的权力〔权利〕
2.“赔偿〞: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平等民事法律关系
3.“罚款〞:违法的行政处分
;二、学校不承担监护责任;〔一〕监护的根本含义;我国?民法通那么?关于监护作了如下规定:〔一〕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二〕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以下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二〕学校不承担监护责任的原因 ;1.监护责任基于身份关系产生,具有其特殊含义。;2.学校不可能履行监护人的所有监护职责;3.让学校承担监护责任,不利于教育事业的开展。;4.学校承担责任以存在过错为前提;三、学校应对教师职务行为承担责任;
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四、伤害事件中学校承担责任的法律要件;1.学校存在违法行为;注意:
学校的违法行为既包括作为也包括不作为。作为指学校主动实施违法行为,如教师体罚学生。不作为指学校应当采取一定的措施保护学生平安,却未采取措施,如学校明知教室为危房,却不加修缮。无论是积极的作为还是消极的不作为,只要在学校的管理职责范围内,学校就不得不承担责。;2.学校存在过错
过错分为成心和过失两种情形。
成心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过失又分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疏忽大意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
过于自信过失是指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防止的心理态度。;民事责任归责原那么
过错责任原那么
无过错责任原那么
公平责任原那么;过错推定责任原那么
指在特殊侵权行为中,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并据此确定承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那么。
过去刑法上适用过错推定原那么,现在是罪刑法定原那么。
应界定只对特殊侵权行为以及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才可以使用。;3.存在损害结果
损害结果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行为产成了一定的损害事实,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后果,它包括身体上的损害和精神上的损害两方面。损害结果必须是一个确定的、现实存在的事实,它是真实的而不是虚构的、主观臆想的,虽然实施了不法行为,如果没有造成一定的损害结果,那么不承担责任。在确定损害结果时,应该注意财产和人身损害结果相对较为容易认定,但精神损害那么不那么直观。;4.存在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损害结果与违法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必然的联系,该结果的产生必须是由具体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造成,即一定的行为导致相应的后果。
;——学校事故的边界:
学校的法定义务并不是无时无地的存在,学校只是对发生在特定时间或者特定地点的伤害事故承担责任。因此学校的违法行为必须是发生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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