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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下,由股东会决议的40类事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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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下,由股东会决议的40类事项

一、股东会议事规则

1)议事规则

①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或者盖章。

②一人公司的股东作出上述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股东签名或者盖章后置备于公司。

③修改章程、增资、减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④其他决议,应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⑤股权转让,公司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⑥选举董事、监事,章程没有规定的,实行累积投票制。

2)不得决议的事项

对召开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不得作出决议。

3)可不经股东会决议的事项

①公司与其持股90%以上的子公司合并,子公司不需经股东会决议;

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的。

4)股东会可授权董事会决议的事项

①发行公司债券;

②3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50%的股份;

③股份公司发行新股;

④因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⑤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的;

⑥国有独资公司除“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配利润”外的其他权力;

⑦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5)章程可规定由董事会决议的事项

①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的;

②董监高自我交易;

③董监高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④董监高同业竞争;

⑤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二、股东会决议事项

1)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

不得超过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

2)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

被担保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得参加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3)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

4)解任董事

5)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6)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12)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13)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14)公司的营业期限届满后或解散事由出现后,公司需要存续的

15)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16)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

17)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18)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19)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20)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1)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

22)因发行类别股,导致的修改章程、增资、减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可能影响类别股股东权利的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出席类别股股东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3)新股种类及数额

24)新股发行价格

25)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

26)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27)发行无面额股的,新股发行所得股款计入注册资本的金额

28)授权董事会在2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50%的股份

29)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30)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

31)董监高自我交易

32)董监高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33)董监高同业竞争

34)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35)提取任意公积金

36)分配利润

37)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38)股份公司发行新股股东优先认购权

39)另选他人担任清算组成员的

40)股份公司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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