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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后作出的另案生效裁判能否排除执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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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后作出的另案生效裁判能否排除执行?

引言:在金钱债权执行中,在标的物被查封之后,案外人依据查封后的另案生效裁判能否主张排除执行”[1],对该问题目前并无明确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实践中存在法律适用争议,接下来笔者将结合自身办案经验,对此进行梳理,并提出一些观点及建议,以供参考。

法律规定分歧

反对可以排除执行的依据主要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支持可以排除执行的依据主要为《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第124条:“【案外人依据另案生效裁判对金钱债权的执行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并未涉及执行标的物,只是执行中为实现金钱债权对特定标的物采取了执行措施。对此种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规定了解决案外人执行异议的规则,在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时可以参考适用。依据该条规定,作为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依据的裁判将执行标的物确权给案外人,可以排除执行”。

部分地方高院也对此存在规定,如江苏高院的态度从支持到反对[2],而北京高院持反对的态度[3]。

然而,须注意的是,《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能否适用于执行异议之诉程序存在争议,而《九民纪要》也并非司法解释,不能作为裁判依据进行援引,因此,对该问题其实目前并无统一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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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观点分歧

第一种:援引《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六条反对可以排除执行

部分法院会选择援引《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六条认为不能排除执行。同时,在案外人反驳主张《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六条不能适用时,法院还会对此进行驳斥。典型的可见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07-2-471-003参考案例,其中副标题明确载明:“执行标的被查封后案外人依据另案生效裁判提出执行异议的,不予支持”,其援引依据也为《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六条。

另外还可见燕文静、梅兰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2)鲁03民终519号),该案当事人主张:“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1月8日印发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24条不再区分生效裁判的作出时间是否在标的物被冻结、扣押、冻结之前还是之后,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不再成为判决不能排除执行的法律依据”。对此,法院反驳认为:“就目前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仍然是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在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前其相关规定仍为有效司法解释,故其中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仍然适用于本案,该院作出的执行异议裁定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并且上述司法解释规定亦应作为本案执行异议之诉判决的法律依据”。[4]

第二种:援引《九民纪要》第124条支持排除执行

部分法院会参照援引《九民纪要》第124条作为裁判依据或者说理。如在(2020)豫民终155号案例,商丘中院参照援引《九民纪要》第124条作为依据,认为可以排除执行。[5]在上述案件中,法院一般会认为《九民纪要》第124条已进一步细化或者改变了《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观点,查封后作出的判决也可以排除执行。

第三种:回归对实质权利的判断

部分法院会回归执行异议之诉的实质权利判断。比如在(2023)吉0104民初686号案件中,法院认为:“根据《第九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24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有关解决案外人执行异议的规定可知,相比于外部债权人,法律优先保护无过错的实际权利人。即本案原告代第三人承担了向银行履行对于案涉房屋贷款的连带偿还责任,并退还了第三人扣除必要费用后的剩余首付款,且在原告具备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资质时也多次催告第三人进行产权办理,可知对于该案涉房屋原告属于无过错的实际权利人,优先于被告作为第三人的普通债权人优先主张权利的事实,及原告的物权可以排除被告对案涉房屋申请强制执行的事实,本院应予以认可”。[6]

笔者代理的一起近期生效的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也持该种裁判思路,仅将生效裁判作为判断依据之一,在经进一步实质判断权利的合理性之后,认为生效裁判不存在问题,并最终从执行异议之诉的实质权利判断出发,据此作出了排除执行的胜诉判决。

笔者分析:

可以看出,目前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此问题的法律适用存在较大的分歧。然而,若进一步分析上述每个案例的基本事实后,可以发现,三种裁判方式下法官背后/隐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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