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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共10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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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共10篇)

目录

TOC\o1-1\h\u13459篇一、大学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2

32191篇二、大学优秀科研成果奖评选奖励办法 4

26449篇三、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8

13774篇四、大学本科课堂教学十佳教师评选办法 21

22890篇五、大学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责任制实施办法 24

28493篇六、大学非通用外语语种学生公共外语课程学习办法 29

25005篇七、大学财务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31

3043篇八、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修订) 34

28911篇九、大学研究生课程学习管理办法 41

8114篇十、大学关于本科生转专业的暂行办法 44

大学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保障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公安部《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易制毒化学品的定义与范畴

本办法所指易制毒化学品,系指《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中所列的可以用于制造或者加工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可卡因等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化学原料和配剂(见附表)。这些产品既是实验教学、科研中常用的药品试剂,也可以作为生产毒品的前体原料和化学助剂。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四条部门分工与职责

1.综合实验中心负责易制毒化学品使用计划的审批、备案工作,易制毒化学品实验废弃物的统一处置工作,负责对各单位执行相关规定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2.安全工作处负责协助公安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监督工作。

3.各教学科研单位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的申请、存贮、使用、操作、管理等具体工作,并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第三章申请与采购

第五条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管理

凡需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服从学校的统一管理,签订《易制毒化学品申购、使用、处置安全承诺书》,填报《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置申请单》,根据需要提出包括品名、数量、用途等内容的申请计划,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在每学期放假前报学校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按照公安的规定和要求,统一办理申购手续,统一购买,禁止各单位和个人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私自购买易制毒化学品。

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六条易制毒化学品的储存管理

学校主管部门和使用单位要建立专帐专册,做好出入库登记。易制毒化学品到学校后,由主管部门统一上账、入库。使用单位要经主管领导签字批准,在学校主管部门填报《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领用表》后方可由专管人员领用,领取后上账、入库,由使用单位负责保管;实验室要建立日盘点和月上报制度,如在盘点中发现问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领导,使用单位要严格核验情况,确定问题性质,得出结论。问题严重应上报学校主管部门。如有丢失、被盗、被抢等事故发生,使用单位同时应立即向校安全工作处以及公安机关报案。

第七条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

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单位的各实验室要严格按照相应的操作规程和使用计划进行,并做好使用记录,每学期末将使用记录交学院建档统一保管。

各使用单位的使用记录、台帐以及申购材料复印件要保存2年以上,以备学校和公安机关查验。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八条未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购进、使用、转让、销售、储存、运输易制毒化学品。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学校将给予相应处理。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综合实验中心和安全工作处共同负责解释。

大学优秀科研成果奖评选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了推出标志性、高水平优秀学术成果,扩大我校国内外学术影响力,依据《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励办法》、《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励办法》和《大学科学研究奖励暂行办法》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学优秀科研成果奖参评基本条件:

(一)成果署名大学且知识产权归属我校无异议;

(二)申报人员必须是我校本部在编教职工,且成果署名排序为第一位;

(三)著作(含译著)须第一版第一次印刷;修订版新增内容须超过三分之一。

第三条大学优秀科研成果奖励范围:

(一)应用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形成产业化且经济效益显著的科技推广项目。

(二)有较大使用价值和较高学术水平的自然科学理论成果或人文社科理论成果(著作和论文);为领导和部门决策提供理论参考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第四条文学、音乐、舞蹈、美术创作及新闻报道作品均不在评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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