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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清代的经济史,就必须要和田土联系在一起,衡量田土的标准就必须要搞清楚计量方法。我国自秦汉以来,一直用“亩”、“顷”作为田土的计量单位,但是各个朝代规制不一,存有不小的差异。清代因相关资料较多,这为我们了解当时的计量情况提供了不少的依据。
清代田土的计量规制,基本沿袭明代。《明史·食货志》载:“凡田以近郭为上地,迤远为中地、下地。五尺为步,步二百四十为亩,亩百为顷。”清顺治十二年(1655),户部铸弓颁行天下,“凡丈地,五尺为弓,二百四十弓为亩”,这里的“弓”和明代的“步”同意,故统称为“步弓”。
朝廷颁布步弓,主要是为了清查田土,征收赋税。但是,由于各地的土地肥瘠程度以及其他种种原因,户部颁布的步弓尺并不能完全统一贯彻。康熙初年,在山东、直隶做过地方官的黄六鸿说:“闻中州丈步弓五尺为一步,吴中六尺为一步,或尺数不同,熟照原颁久用为准。”也就是说,虽然朝廷颁布了统一的丈量标准,但地方官仍然以当地的旧例办。
从清代的情况来看,北方的通用亩积一般比官制亩为大。而南方各省因为种植水稻,土地效益大,亩产量高,统治者为了榨取更多的赋税,对亩的计算是很苛刻的。上面黄六鸿说“吴中六尺为一步”,而朝廷规制是“五尺为一步”,表面看,似乎江南地区的亩制大于官亩。
其实不然,江南地区的“尺”为苏尺,只有户部尺的八寸。如此算来,还不到五步,仅有4.8步。实际上,江南很多地区的每亩田土都不足二百四十步,少的仅有七折八折,比国家规定的亩数要小多了。
据学者研究,清初的浙江亩积略小于今天的市亩,至于具体缩小多少,各地很不一致。如桐乡县约为今亩的86.4%,崇德97.8%,归安、乌程87.7%,嘉兴、秀水90%。只有平湖稍有不同,为112.1%。上面列举的仅是嘉兴、湖州二府的部分情况,就浙江全省而言,情况就更复杂了。
在直隶、山东、河南以及江苏、安徽北部的一些州县,却广泛存有大亩制。所谓“大亩”,即相对于小亩而言。大体来说,小亩是朝廷规定的亩制,大亩则为当地通行的亩制。区别大亩、小亩的本意是依照土地肥瘠,合理征收赋税的一种德政。
不过,具体的标准各地又不一样,因此差距较大。《广平府志》中就说:“每大亩一亩,折该小地一二三亩至七八亩不等。”不过总体来说,大致以三四小亩之间折合一大亩较为普遍。如直隶武清县,以七百二十步为一大亩,河南陕州以“民小地三亩合大地一亩”。甚至关外的盛京地区,也是这个标准。
在计算土地时,很多州县还根据肥瘠高下,而订出不同的标准。河南的武陟县,凡田地240步为1亩,平沙地480步为一亩,堆沙地720步为1亩;安徽怀远县,中上地每2亩折大地1亩,中地每3亩折大地1亩,下地每4亩折大地1亩,荒地每6亩5分折大地1亩。北方地区的大亩制,有的一直沿用到民国以后,才逐渐被废弃。
在我国南方各省的广大农村中,民间还普遍流行一种以产量大小来计算田土面积的方法。如江西地区所谓的百亩者,是以每岁可获得百石计,即以一石的产量为一亩,不论土地多寡。由于各地田土情况不一,所以折合成亩数就会不同。
可以看出,清代各地流行的田土计量方法极其复杂,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除了我国地域广阔,各地习俗传统千差万别以外,应该说与封建制度下地域间的封闭性有着重要的关系。但有一点大致是可以明确的,那就是官府每年所征收的赋税不会受到影响,只不过贪官们可以利用其中的计算方法,更好地剥削广大的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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