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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社保后补贴款返还问题的法律思考
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具有法律强制性,不容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约定变更或放弃。然而,随着市场经济形态的多样化,实务中,鉴于员工个人意愿或公司经营管理等因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不缴纳社保的情况层出。同时,用人单位会以补贴的形式将应缴的社保费用发放给员工。基于该情形,发放社保补贴款代替缴纳社会保险的约定是否合法有效?若用人单位补缴相关社保费用,是否有权要求员工返还社保补贴款?相关问题背后隐藏着各方诉求及诸多利益纠葛。鉴于此,本文旨在将以现行法律规定及检索的案例为研究基础,全面分析社保补贴款返还争议案件中的裁判观点及法理。
关键词:社会保险;补贴款返还;不当得利;劳动争议;诚实信用
一、我国社会保险费用缴纳立法规定及题述问题司法动向
(一)社会保险费用缴纳的立法规定
自1988年德国首次建立现代社会保险制度以来,我国也逐步建立自己的社会保险制度。2010年,《社会保险法》出台,2018年,《社会保险法》完善修正。社会保险费是构成社会保险基金的重要来源,用人单位是否按时且全额缴纳社会保险直接影响到劳动者的个人利益,更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
从法律法规来看,《劳动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与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此外,《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免除用人单位法定责任或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均为无效。这些规定表明,无论劳动者是否自愿放弃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均不得违背法律规定,不得不履行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
(二)补缴社保后补贴款返还问题的司法动向
社保补贴款返还问题主要涉及劳动争议与不当得利两大案由,在司法实践中具有显著的地域差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后,请求劳动者返还已给付的社保补贴属于劳动争议,法院应予支持。然而,各地法院在处理时的操作方式和解释存在不同,不同地区对于社会保险补贴款返还是否定性为劳动争议存在分歧。
在上海、北京和浙江等地,该类案件多以劳动争议案由受理。劳动争议案由选择优势在于用人单位可以在其所在地进行诉讼。相反,有些地方近年则以不当得利案由受理该类案件。如安徽省某休闲有限公司诉许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适用不当得利作案由为用人单位提供了长达3年的诉讼时效,有效争取了社保补贴返还的主张。据此可知,地域差异不仅影响当事人的诉讼策略,也反映出当前司法实践尚缺乏统一标准。
二、补缴社保后补贴款返还争议的焦点分析
截至2024年7月,在威科先行案例库,“放弃购买社保”“发放社保补贴”案例有129份,补缴社保补贴款纠纷逐年递增。在地理分布上,集中在广东等经济发达地区。而综合相关司法实践,对于补贴款返还纠纷案件仍然未能形成较为统一的意见,涉及几个核心问题。
(一)放弃缴纳社保约定的效力认定
根据上文论述可知,用人单位必须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者是否参加社会保险不在自身权利处分范围之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关于不缴纳社会保险改为发放社保补贴款之约定不仅有损个人社会保险利益,也侵害了全体社会的整体利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约定不缴纳社保的协议均无效。双方的权利义务回归到原始状态,用人单位补缴了社会保险后,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返还这些补贴。
(二)社保补贴款的性质认定
社保补贴款返还争议发生时,作为用人单位,必然会主张每月支付的社保补贴款项一笔额外的补贴,用于补偿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劳动者。而劳动者认为这属于其工资或劳动报酬的一部分。如何界定这笔补贴的性质,对于确定劳动者是否有义务返还至关重要。因此,用人单位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以补贴款代替缴纳社保的约定、补贴款发放数额及补缴社会保险费用的情况。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劳动者返还补贴款后,月工资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法官则可能只判决支持部分补贴返还。
三、处理社保补贴款返还争议的思路重构与完善建议
目前,我国部分高级人民法院都作出生效判决,明确返还补贴款的诉讼请求具有诉的利益,并且多数法院支持用人单位的诉请。补贴款返还纠纷案件在维护公平的劳资秩序和劳动者社保权益有着重要意义,本文试图提出社保补贴款返还争议的重构思路及法律建议。
(一)回归“契约”本位思考法律关系
当前,学术界尚未就补贴款返还问题达成一致结论。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综合考量各种因素,不会简单地套用统一规则。因此,在处理用人单位补缴社保后是否应返还补贴款的纠纷时,还应该综合考虑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的约定未缴纳社保的原因,通常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一是企业要求员工放弃社保,二是员工主动提出放弃社保。基于两种不同的情形,司法实践中对于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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