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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电子商务税收制度改革思考
1.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模式的财务静态分析
在商品经济条件下,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所供应的商品和劳务的共性表现为:(1)两者所供应的商品和劳务都是价值与使用价值的统一体。换言之,电子商务所供应的商品与劳务最终都要反映其价值与价格,—形成卖方的收益。(2)两者所供应的商品和劳务的价格一般都包括本钱与利润两局部构成。
从共性来分析:(1)两者所供应的商品的形式有所不同。在传统商务模式下,可供应有形商品、无形商品(如专利权等特许权)、劳务;而在电子商务模式下,除了可供应有形商品、无形商品、劳务之外,还可供应数子化产品,如在网上出售与购置(下载)软件等。(2)两者所供应的商品的本钱有所不同。与传统商务相比,一方面,电子商务能够通过“更快捷、更便利、更价廉”的运作,降低商品的本钱;另一方面,电子商务所供应的商品,除了具有正常的生产本钱外,它的交易本钱还应当包括商家全部应用于其中的软硬件配置、网上支付、信息安全、物流配送、售后效劳以及商品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所需的费用总和,其中,技术本钱、安全本钱等是其特别本钱。(3)交易活动的场所不同。传统商务的交易活动场所是有形市场的有形空间;而电子商务的交易场所却是虚拟市场的宽阔空间。
2.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模式的财务动态分析
从动态来看,传统的商务交易模式一般表现为物流(商品与劳务)与资金流。而电子商务运动与传统商务运动的本质区分在于,它除了具有物流与资金流之外,还延长出了信息流。尤其是在电子商务在线效劳的形式下,信息流是数字化产品的载体。
综上所述,数字化产品的交易是电子商务中的显著代表,它既具有一般商品共有的价值形态属性(本钱构成有其特别性);又具有非物化(无形化、信息化)的使用价值形态特征。
税收理念的进展演化分析
什么是税收理念?笔者认为,税收理念应当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对征税客体而言,征税权主体(政府)应当采纳什么税种形式课征的问题;二是对相关的征税而言,征税权主体之间各自应当按什么原则进展课征的问题。
1.税种理念的演化分析
随着社会经济的进展变化,税收制度经受了古老的直接税制、间接税制以及近代直接税制三个进展阶段。
(1)古老的直接税制。在古代,社会生产力的进展比拟缓慢,农业是最主要的生产部门。古代经济的这种客观经济根底打算了以农业生产者的收获物为直接课征对象的直接税必定成为各奴隶制和封建制国家的一个最根本的税类。我国的贡、助、彻和田赋,亚洲其他国家的土地税,欧洲各国的什一税,都属于这一类对农业收获物课征的直接税。
(2)间接税制。随着人类社会从封建社会进入到资本主义社会,资本主义私有制下的商品经济彻底摧毁了封建土地私有制下的农业自然经济,社会财宝表现为浩大的商品积累。于是,以商品流转额为征税对象的间接税,便代替了以农业生产者的收获物为征税对象的古老直接税,而成为自由竞争时期各新兴资本主义国家的主要税类。
(3)近代直接税制。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进一步进展,所得税应运而生。而且伴随着垄断资本主义的生产国际化与跨国公司的进展,到20世纪初,所得税已在世界大多数国家中得到普遍推行,并在一些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中代替间接税而成为主要的税类。
经过税收制度的进展演化,各国最终形成了由流转税、所得税和财产税共同构成的税制构造。假如根据税种是否与所征收的目的物直接相联系为标准,我们可以把对各种征税对象进展征收的不同税种,区分为对物税与对人税两大类。
对物税包括以流转中的详细商品为征税对象的流转税,以及以详细存在的某项财产(如某一幢房屋、某一块土地)为征税对象的个别财产税这两大税类。详细而言,流转税类主要有销售税、增值税以及消费税等;个别财产税类主要有土地税、房产税和车船税等。这些税种的征税对象是与详细征收的目的物直接相联系的,故称为对物税。
至于对人税,它包括以收益或所得为征税对象的所得税,以及以一般财产价值为征税对象的一般财产税。详细而言,所得税类主要有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社会保险税;一般财产税类主要有财宝税、资本税、继承税和赠与税等。这些税种的征税对象,即纳税人的所得或一般财产价值,它们都是抽象的,并不与某个详细的物直接相联系,而是与这些所得或一般财产价值的全部人直接相联系,故称为对人税。
2.征税原则分析
随着世界经济的全球化,税收也趋于国际化,继而产生了相关国家之间应当如何实施税收管辖权的问题,由此形成了以下征税原则与国际惯例。
为了消退国际重复征税,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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