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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修改中引入“衡平居次原则”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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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与实践

《企业破产法》修改中引入“衡平居次

原则”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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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耀,杨政

1.江苏承匠律师事务所;2.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摘要:我国现行的《企业破产法》中没有就股东或关联公司对破产企业享有的债权进行特别规定。目

前在司法实践中,地方法院在认定股东或关联企业债权是否为劣后时,进行了探索和尝试,但缺乏统一的

认定标准。在《企业破产法》修改的背景下,笔者认为有必要通过理论联系实践,重新审视“衡平居次原

则”引入《企业破产法》规范体系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合理确定规范对象、适用标准及法律后果,真正做

到维护债权人、债务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企业破产法;衡平居次原则;必要性;可行性

中图分类号:F27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570(2024)03-0275-03

一、美国法律规定的“衡平我国理论界通常将“衡平居或不公平的行为

居次原则”次原则”定义为,法院在审理子该情形的表现形式为:(1)

(一)定义公司破产案件时,基于衡平法上债权人在与破产企业交易时存在

1.形成过程的公平、正义理念,在特定情况欺诈、违法或违反信托义务、显

“衡平居次原则”又称为下对母公司债权的分配顺位作出失公平的行为;(2)破产企业设

“深石原则”,源于美国联邦最劣后调整。事实上,衡平居次原立时的资本严重不足,即企业在

高法院1939年判例泰勒诉标准则本身包括两个原则,一是衡平设立之初,股东及成员投资协议

煤气和电力公司案。该案所确立原则,即“法官以抽象的公平、中约定的总出资额所形成的资

的规则后经1978年美国联邦破正义理念对各种利益加以平衡本不足以支撑企业设立后的经

产法第510条债权居次(c)款后有选择地适用法律调整社会营规模。这里的资本指的是公

进行了规定,即“即使存在本条冲突,实现符合社会公认价值司的总资产,包括成员出资及

的附条(a)和(b)的规定,经取向和社会进步的利益平衡公司其他资产,与我国《公司

过通知和听证后,法院可实施点,进而对社会整体利益实现法》中的注册资本有本质区

以下各项:(1)根据衡平居次有效保护。”二是居次原则,即别;(3)债权人将破产企业仅

原则,针对破产分配,将所有当企业破产时,若某些债权人用作工具或自己的替身,以达

或部分经确认的债权居次于其因实施不正当行为或基于其有到逃避债务的目的等。该标准

他所有或部分确认的债权,或利地位(如公司的内部债权要求债权人存在以逃避债务为

将全部或部分的权益居次于其人),从而获得优于其他债权人目的的主观恶性,反之,如果

他所有或部分经确认的权益;(如公司的外部债权人)的不公是常规业务中产生的债务,不得

或(2)下令将任何担保该被居平优势时,法院有权将其债权劣做劣后处理。

次债权的财产上担保权转让给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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