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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暂付款管理办法(共10篇)
目录
TOC\o1-1\h\u4165篇一、大学暂付款管理办法 2
28404篇二、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4
15344篇三、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办法 8
8145篇四、大学科研合作、外协合同管理办法 13
16861篇五、大学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 15
10270篇六、大学专项资金审计实施办法 20
12253篇七、大学特殊情况学生入住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25
18950篇八、大学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办法 27
1165篇九、大学教职工校内调动及转岗管理办法 29
8810篇十、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实践基地与研究生工作站建设管理办法 33
大学暂付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暂付款项的管理,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大学财务管理办法》、《大学财务审批制度》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学总部及校属管理学院、地球科学与工程学院、应用技术研究院。各特色学院、校属企业实体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暂付款是指因公务及特殊需要学校临时付给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各种款项,如预支备用金和其他暂付款项等;学校临时付给有关个人或单位的各种款项又称个人借用公款或单位借用公款。
第四条暂付款申领人应是我校正式教职工。临时工、暂借人员及学生等均不得申领暂付款。
第五条借款审批权限按照《大学财务审批制度》规定执行。
第六条暂付款的借支程序:
(一)申请人填写暂借款报销申请。
(二)申请人持借款报销单及借款相关资料办理相关手续。
(三)财务处审核借款报销单所列各要素填写的完整性和正确性,以及支出的合法性和经费渠道,办理支付手续。对于超预算和无预算项目一律不得办理借支手续。
第七条暂付款报销的时间要求:
(一)工程借款:预付装修、维修等工程款或材料款,必须持工程合同书和工程预算方案方能办理借款。借款应在工程完工办理决算时予以冲销,凡借款未清的项目,不得支付工程决算余款。
(二)设备借款:根据经部门同意的设备采购计划,按合同进度付款;列入省采购目录的,按规定实行采购,并按采购程序办理付款手续。各项设备借款,在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手续后,应在15天内办理报账手续。
(三)各种会议性支出借款:应在会议结束后10天内予以报销。
(四)人员经费借款:应在10天内持人员经费发放签收清单,予以报销。
(五)暂付的备用金:年终全部结清收回,下年初再办理备用金借款手续。
(六)其他借款:无特殊情况,应在1个月内予以报销。
第八条借款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或私存私用,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第九条借款后,经办人应立即向收款单位催要发票、收据等,并及时办理报销冲账手续。
第十条差旅费、人员经费、会议费等借款实行报账时归还,前账不清,后账不借。
第十一条超期限未清的借款,学校将暂停借款单位支出和从当事人工资中逐月扣除,直到借款还清为止。
第十二条借款人因工作或岗位变更,必须办理借款未了事项的清理移交手续,否则,不予办理工作调动或岗位变更手续。未经财务处确认擅自为欠款人办理工作调动手续的,所欠借款由人事处负责归还。
第十三条各单位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借款审批责任追究制。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我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关于印发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若干规定》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本校教职工执行学校任务,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具有实用价值的职务科技成果,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国家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职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属于学校。完成以上成果的课题组和个人在本办法中统称为成果完成人。
第三条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四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政策,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协调集体和个人利益。
第五条学校对科技成果转化实行统一管理。学校科技处是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科技成果的申报、登记和认定,确认成果的权属,审批、签署科技成果转化合同。校内其他单位及个人不得以大学的名义对外签定科技成果转化合同。
资产经营公司是受托代表学校实施科技成果自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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